【監院轉型1】草案曝光!人權委員會不做紙老虎 個人、企業拒配合調查可開罰

出版時間 2020/06/15
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資料照片
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資料照片

總統府預計本周公布監察院正副院長及27名監委提名名單,其中「人權委員會」監委職權備受外界關注,根據監察院提出的《監察法》修正草案內容,人權委員監委不僅有事後調查權,必要時還可介入協助進行協商和解;更強化調查權,人權委員會監委排查案件,被調查人如為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若拒絕配合調查者,首次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若持續拒絕配合,可按次處50萬元以下罰鍰。
 
總統蔡英文520就職演說中也特別提到,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在今年八月掛牌成立,它將是台灣落實「人權立國」理念的里程碑,也是監察院轉型的起點。蔡英文可望提名總統府前秘書長陳菊擔任監察院長,推動監院轉型「國家人權委員會」。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應設置人權委員會,委員10人,其中,監察院長及7名監委為當然委員;另外2名由監察院長遴派,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不過,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在即,委員會運作及職權劃分卻仍未有法規依循。監察院本屆監委也一度因意見分歧,打算留待新任監委自行決定運作方式,但幕僚單位認為,等到新任監委就任時恐來不及,因此趕在監察院的院會中提出並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監察法》第五章之一,並於上月送到立法院審議。
 
《監察法》修正草案明定,人權委員會處理事項包含:涉及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的案件;各級機關措施或不作為有違反人權之虞者;各級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對原民、移工、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弱勢族群構成歧視的案件;其他經人權委員會認定者都可進行處理。
 
修正草案也規定,人權委員會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基於相關當事人請求,協助進行協商和解;該協商進行程序及遵行事項,由監察院另定之。

監院內部人士指出,過去監委都是「事後」調查,進行糾正或彈劾,但人權委員會可「事前」認定,並介入協調和解。但有監委提出疑慮,若人權委員會認定有侵害勞工人權案件,介入協調個案找勞動部等行政機關,與現有立委職權是否有重疊之處?
 
另外,《監察法》原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不過,監察權未涉及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
 
修正草案則新增,人權委員會決議派查的案件,被調查人如果為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在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或拒不提出有關文件、資料或證物,經人權委員會審議後,可處3萬至30萬罰鍰,經再通知仍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者,可按次處5萬至50萬罰鍰,直到接受調查、到場或提出資料為止。
 
現行《監察法》僅能針對公務機關進行調查,不得拒絕,調查後可提出糾正或彈劾,如果要考察一般民間單位,也得將公務單位納入,藉欲調查公務機關執行狀況而前往民間機構;未來一旦修法通過後,人權委員會的範圍可從公務機關擴大到民間機構,像是一般企業,都可能被列為人權委員會調查的對象。(陳建瑜/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0011
更新時間:1617(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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