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將於6月6日投票,高雄相關罷韓活動如火如荼進行。不過,韓國瑜日前卻不服中選會公告罷免案成立,提出訴願,聲請罷免案停止執行。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做出裁定,認為沒有停止執行必要,駁回訴願。
中選會於4月17日公告罷韓案連署人數過關,罷免案成立,6月6日進行投票。韓國瑜不服,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聲請罷韓案停止執行。
訴願委員會已於5月28日公告訴願決定書,其中提到韓國瑜主張,罷韓案約在他就職7個月時就展開宣傳,罷免提議文書的連署、蒐集、分類、裝箱等作業,也在韓國瑜就職未滿1年前即已完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即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屬無效;中選會對此明顯違法的罷免提案,應不予受理。
不過訴願決定書指出,根據內政部去年12月24日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9條規定,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既無明定,沒有另行限制的必要。
訴願書表示,「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應解釋為「提出罷免案」時間的限制,而非提議人提議時間的限制。
訴願書提出,中選會公告罷免案,固然對韓國瑜服公職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的情形,但提出罷免案,是《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之一,權衡停止執行對於訴願人(韓國瑜)的利益,與不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的影響,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的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沒有停止執行罷韓案的必要。訴願書強調,本案事證明確,也無言詞辯論必要,裁定駁回韓國瑜的訴願。
高市新聞局長鄭照新表示,市府專注市政,未參與過程,尊重律師專業,本次亦以律師專業回應為主。(林麒瑋、曾珮瑛/連線報導)
發稿時間:1459
更新時間:1945(新增動新聞)
高雄市長韓國瑜面臨罷免提出訴願遭駁回。資料照片
罷韓投票日倒數,相關活動造勢盼催出投票率。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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