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敬鵬大火到日前的錢櫃林森店火災事件,近年台灣嚴重火警頻傳,引發社會檢討現行消防法規制度及安全。其中除《消防法》的修正,內政部及朝野立委也認為,應比照建築師、律師等執業,將消防設備師、士建立專法規範,才能提升火災預防的效益。綠委張廖萬堅表示,這部專法歷經20多年還沒完成,的確有點久,但也代表對話多、溝通更足夠,相信爭議越來越小,他認為,立法院下會期很有機會完成三讀。
消防設備師、士歷史,要追朔至1995年衛爾康西餐廳大火,當年大火造成64人死亡、11受傷,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火災之一。當年也促成《消防法》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設備師、士從1995年開始,經過國家考試領取證書後,負責各場所第一線的火災設備裝修、安檢等重責大任。
不過當年經過國家考試的消防設備師、士人數不足千人,政府開放暫行執業人員制度,允許建築師、七科技師及防安全設備職類乙級技術可代為執行;只要上過一定時數的講習課程與考試,就能執行業務。
消防設備師、士的業界人士痛批,當初讓暫行人員執業有其歷史因素,但暫代人員的證書上也有明定落日條款,「只要消防設備師滿500人且消防設備士滿5000人」,暫行人員就必須退場;但隨著消防設備師、士考取人數不斷升高,消防署及立法院皆持不願推行「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延宕至今已20年。
該人士也表示,暫行人員過去是包括建築師、水電技師、土木技師等人來暫代消防業務,但政府在每次修法過程,都有意讓這些未經國家考試的暫行人員就地合法,根本是「黑箱」、「亂搞」。
張廖萬堅表示,由於目前沒有專法要求消防設備一定要由消防設備師簽證,在成本考量下,聘請有證照的消防設備師的企業不多,因此才有之前雪隧消防由園藝公司得標的狀況發生;另外,如同建築師、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員都有專法規範業務和責任,消防設備師、士的確也應訂立專法,讓社會開始習慣找專業人員建置消防設備。
張廖萬堅也說,其實從2014年開始,消防設備師、士就已達到基本門檻,暫行人員落日的執業期限應該是到2015年6月止,不過有些暫行人員不願馬上退場,或是溝通出現落差,導致消防設備師、士大力反彈,草案是否要納入落日條款,也成為遲遲不斷延宕的主因;但目前暫行人員已經不會再增加,政府是否要尊重當初給予暫行人員的權利,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納入專法規範,是朝野討論的焦點。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截至今年4月底止,領有防設備師證書者有1706人,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有6017人;而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裝修人員,共有6858人。根據消防署2015年統計,真正的暫代人員執業人數,約莫僅280位,其它的暫代人員幾乎沒有特別承攬業務。
從1999年起,「消防人員設備法」草案就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但因為各方的公會團體因執業權益持不同立場,內政部與消防署、立法院黨團多次協商仍未達成共識,總共送了6次法案到立法院審議,最後都因共識不足、屆期不連續而退回。
消防署官員表示,在錢櫃大火事件之前,今年3月內政部已有邀集相關部會及各公會團體研商,但共識仍然需要凝聚。經過多年討論,草案制度持續完備,未來仍會積極與相關團體討論。
據指出,從2016年後消防署就不斷積極尋找各職業團體協調,到去年已經漸漸形成最大共識,已有初步結論,在1995年7月12日《消防法》修法前,取得暫行人員資格的建築師可繼續執業;而1985年經勞委會培訓的乙級技術士的暫行人員,也可繼續執業,其它如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等技師,因與消防專業相關度低,建議不納入消防設備人員法中。
目前行政院已在去年2月14日審查通過「消防人員設備法」草案,僅針對消防人員的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及罰則進行管理規範,但暫行人員爭議條文尚未納入,立法院下會期若排審相關草案,應能有新的突破與發展。(林惟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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