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周年3】跨國婚「一國兩制」 可修《涉外民事法》解套

出版時間 2020/05/24
鄭麗文雖贊成修《涉民法》,但也認為光修改文字無法解決跨國同婚問題,因為「重點是實務上如何認定」。劉耿豪攝
鄭麗文雖贊成修《涉民法》,但也認為光修改文字無法解決跨國同婚問題,因為「重點是實務上如何認定」。劉耿豪攝

同婚施行滿周年,部分權益仍未比照異性婚。全球目前有28個同婚合法化國,但除了台灣,其餘27國都允許本國人和外國人締結同性婚姻,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限制,同志伴侶雙方本國都必須同婚合法,在台婚姻才成立,若對方來自同婚不合法國家或地區,如日本、韓國、香港,則無法在台登記結婚,造成「一國兩制」困境。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內政部表示,目前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同性伴侶,還不能在國內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有待相關機關努力突破限制;在此之前這些跨國同性伴侶,可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同性伴侶註記。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許秀雯指出,以異性婚姻來說,大家或許很難想像,「你可以跟美國人結婚,但你不能跟越南人結婚」,目前跨國同婚不一致,是對同志差別待遇,伴侶盟研擬《涉民法》修法版本,讓跨國同志結婚可適用當事人一方本國法,或以行為地為準,若一對同志伴侶,一方是台灣人,另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日本,只要在台灣(行為地)結婚就算合法。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則說,當初《涉民法》規定跨國婚姻必須受雙方本國承認,是擔心有人透握跨國婚姻詐欺、假婚姻真移民,甚至觸犯重婚罪,國家為了管理這些犯罪型態,因此有其必要性,不能為了開放跨國同婚而因噎廢食,廢掉這條法律。她雖贊成修法,但她也認為光修改文字無法解決跨國同婚問題,因為「重點是實務上如何認定」。
 
不過,鄭麗文也指出,當年柬埔寨曾針對台灣實施禁婚令,法務部2014年以函釋方式,讓一段台柬異性婚合法化,理由是「他國法規與台灣法律適用結果,如果妨害台灣風序良俗、危及台灣私法生活安定,沒有勉強適用的理由。」
 
鄭麗文說,若以函釋交由主管機關認定跨國同婚,實務上可能碰到困難,也有同婚團體向她提議,是否可請對方母國政府給予單身證明,但每個國家通融程度不一,況且如何認定這些證明真假,也有難度,不是台灣政府單方面允許就可行。
 
民進黨立委范雲則表示,修改《涉民法》第46條是可能方法,但需要更多社會溝通,而在修法前,可考慮基於人道立場,提供快速行政協助,例如2014年台柬通婚案中法務部所做的函釋,對真正有需求的婚姻,提供即時有效協助。她也說,行政機關也要能準備好配套措施,尤其公務體系的性別平等教育相當重要,別再讓同性伴侶在尋求政府協助的過程中,遭受不友善對待。(黃韋銓、周彥妤/台北報導)

 

范雲表示,在修法前,可考慮基於人道立場,提供快速行政協助。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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