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老人福利機構若虐待致死 最高罰100萬

出版時間 2020/05/12

為杜絕老人受虐,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致死狀況,加重罰鍰至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最高並得令其停辦1年。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指出,近年發生老人福利機構火災事件,損及長者權益,考量機構長者多是避難弱勢族群,應修法提高主管機關檢查和管理效能;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說,老人保護安置個案與日遽增,卻因追償程序不夠完備,引發親子變成訴訟對造的社會悲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虐待、妨礙老人身心健康,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致人於死,加重罰鍰至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並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如果機構的營業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卻仍未改善,同樣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

三讀條文規定,福利機構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者,負責人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限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且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若福利機構有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狀況,主管機關應另其1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也規定,若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安置費用,縣市主管機關得減輕或免除其保護安置費用。對於必要安置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的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在6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吳玉琴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次修法除明確化行政執行程序外,求償對象也增列本人和配偶;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於接到求償對象申請後,應邀集外部委員成立審查小組,就該費用的減輕或免除進行行政審查,避免行政事務變成法院負擔,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案件,也可以透過行政裁定方式溯及既往。

吳玉琴說,在提升照顧品質方面,比照《長照服務法》的規範,授權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監督沒有親人長輩的服務品質;且為面對拒不配合的未立案機構,強化了其規避、妨害、拒絕檢查的罰則。並提高因虐待或類似情況致死,對照顧機構處以最高100萬的行政處罰。吳玉琴強調,這次《老人福利法》修法,先處理急迫議題,但面對超高齡社會的來到,以及長照服務法的競合,行政院應該盡速啟動更完整的配套修法。(呂晏慈/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0:37
更新時間:10:39(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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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院會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法,規定機構虐待致死最高罰100萬。程遠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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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趙元彬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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