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外籍看護工在台年限 朝野立委提案修法 

出版時間 2020/03/15
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資料照片
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資料照片

為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我國的工作年限,朝野立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其中,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主張,有長期照護需求的雇主,最多得申請3次為期3年的展延,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則提出,應將原本14年的限制延長至20年,目前兩草案皆已付委審查,若修法通過估將有26萬外籍看護工受惠。

邱志偉說明,近年地方服務處陸續接獲不同陳情人反應,有親人臥病在床長達10餘年,和原本的看護工培養了長期默契,看護工對長者的身心狀況也很熟悉,然而,每當14年工作期限一到,看護工依法就必須返鄉,常面臨新任看護工有適應問題,或者病患已與原看護工有信賴關係,擔憂親人未來無法受到好的照顧。他坦言,目前有部分陳情人聘僱的看護工已返鄉,不過,未來仍會有更多民眾遇到相同困境,因此再次提出修法。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截至今年1月底,我國約有26萬名外籍看護工。而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資格、條件者,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4年,意即這些看護工最多在台灣工作14年後,就必須返國。

一名長期關注移工議題的幕僚說明,《就業服務法》歷經多次修法,2015年曾將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從12年延長至14年,外界分析是因為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年資滿15年即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因此劃定14年年限。

上屆國會包括邱志偉、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廖國棟等人皆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再次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經初審後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不過,因勞動部當時對修法持保留態度,認為應以移民政策角度看待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聘僱年限,以「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處理,最終並未在屆期內完成修法。

曾銘宗說,很多民眾長期聘請看護工超過10年,但工作年限一到該看護工必須返國,病患就得重新適應新照護者,甚至會出現照顧的空窗期,且很多有長期看護需求的家庭都已與看護工培養出緊密的信賴關係,顯示的確有修法延長年限的需求。他補充,反對修法方認為,延長工作年限可能打破「外籍移工是補充人力」的原則,但實際上,過去申請延長工作年限到14年者,約僅5千多人,佔外籍家庭看護工總數約2.08%。

今年3月初,邱志偉與民進黨立委陳歐珀、黃國書共同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情況特殊、有長期照護需求的雇主,可申請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展延3年,最多展延3次,意即最多可展延至23年。邱志偉說明,設定申請和展延3次限制門檻,是為避免長期工作居留造成事實上移民,或者出現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權益的狀況。

曾銘宗則與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共同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將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延長至20年,並指情況特殊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不受這年限限制。

此外,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提案,讓擁有其他專業的外籍勞工,可與家庭看護工一樣,工作年限從原本12年延長至14年,目前該案也已付委審查。(呂晏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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