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初審通過 父母可帶6歲以下兒童進投票所

出版時間 2020/03/12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選舉人照顧的六歲以下兒童,可以進入投票所。資料照片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選舉人照顧的六歲以下兒童,可以進入投票所。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2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選舉人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可以進入投票所,而身障人士投票時從原本的僅能請家屬或投票人員協助代投,增列「陪同人」也可協助身障人或代投。

內政委員會召委管碧玲說,今天審查議案有共識,但因這次的文字修正還牽涉《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其他條文的文字修正,這次會議無法討論,所以這次修正草案先通過出委員會,送交黨團協商;期間委員會可以提案,等到其他法條也同步修正,再一起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4案。其中,藍委陳玉珍等人提案,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8和第57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4和第53條作增列和文字修正。
 
陳玉珍提案,將身心障礙選舉人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者,由家屬一人在場,協助或代為圈投,修正為由「家屬或陪同人」一人在場,協助或代為圈投;另外也增列,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不得進入投票所。換句話說,將來身障者的家屬或陪同人,以及一般選舉人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都可以進投票所。
 
而綠委趙天麟等人也提案,要求參酌《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3條,讓總統大選的投票所,也應該選擇具備無障礙的場地,讓投票措施更符合身心障礙人的需求。
 
對此陳玉珍表示,原本是想把身障者的家屬修正成親友,但內政部建議改為家屬或陪同人,範圍更擴大,她和其他提案委員都支持。內政部也表示,這次委員們提案修法,便利有照顧兒童需求的選舉人,也讓讓身心障礙選舉人的輔助人能涵蓋到家屬以外,符合實務彈性需求,內政部也表示支持。(程遠述/台北報導)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修正草案,身障人士投票時,家屬以外的「陪同人」也可協助身障人或代投。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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