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惹議。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今(25日)表示,政院將縣市國土計畫擬訂及審議等作業,從現行2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形同「空白授權」,儼然變成「國土破壞法」,且還有球員兼裁判之虞,時力黨團強烈反對,籲主動撤回修法。
對於政院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邱顯智表示,政院修法的《國土計畫法》,將縣市國土計畫擬訂及審議作業、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從現行的2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一定期限」是多久,是1年、2年、5年,還是10年,有無上限?此舉形同「空白授權」,儼然變成「國土破壞法」,時力黨團強烈反對。
王婉諭表示,修法重點提及「國家重大建設可適時啟動檢討」,其中「重大建設」一詞定義不明,政院宛如「球員兼裁判」。
陳椒華也表示,《國土計畫法》等待20年,2016年終於通過,但送政院通過的修正內容,環團在公聽會提出的意見都被刪除一半,原先通過的已經千瘡百孔。
陳椒華指出,此次政院修法將第7條有關填海造陸的審議,從中央改為地方政府審議,其他不恰當之處,包括這是本末倒置的國土計畫邏輯、現階段國土計畫已放寬開發條件、重大建設向來缺乏民主審議、看不見國際重大保育局勢,無疑是中央帶領地方效法破壞國土計畫。
邱顯智批評,若相關修法通過後,《國土計畫法》形同具文,呼籲政院主動撤回修法,時力接下來也會結合民間,擋下這樣的惡法,以免有下個大埔案。
內政部20日在新聞稿表示,國土計畫是主管土地使用及空間發展的最上位法定空間的計畫,基於政策穩定性考量,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各級國土計畫除每10年或每5年應辦理一次通盤檢討作業外,只有特殊例外情況,包含面臨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等情況下,才能辦理計畫變更作業。
內政部說,考量政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要,提出的重大建設計畫,若與國土計畫內容不符,國土計畫又無法配合檢討變更時,將影響國家發展,因此修正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增訂在「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周彥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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