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反滲透法》12條 規定什麼看這裡

出版時間 2019/12/31
國民黨立委靜坐抗議表達對修法的不滿。黃世宏攝
國民黨立委靜坐抗議表達對修法的不滿。黃世宏攝

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雖然藍營祭出甲級動員、拒絕投票並靜坐抗議,綠營仍俠人數優勢,在國民黨團抗議聲中通過該案。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有捐贈政治獻金、從事競選、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集會遊行等5種違法行為,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特別若是妨害選舉與公投,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呂晏慈/台北報導)

《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上述法條規範行為包括:不得為候選人站台、公開站台、為候選人宣傳,以及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等。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延伸閱讀:不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總統、副總統、各級民代、地方縣市首長,以及各級政府官員等進行遊說。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延伸閱讀:上述行為包括:公然聚眾意圖強暴脅迫,經公務人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以加害生命財產安全恐嚇公眾,以致危害公共安全。以強暴威脅等非法手段阻擋或搗亂合法集會者、煽惑他人犯罪者。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延伸閱讀:不可有任何妨害選舉罷免的作為,包括:煽惑他人犯罪、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賄選、以非法手段強迫他人放棄競選或連署、搓圓仔湯等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出版時間:15:30
更新時間:19:11(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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