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5萬元遭判4年 她失去花蓮鄉長寶座

出版時間 2019/12/26
壽豐鄉長曾淑懿(前排右一)涉嫌違反選罷法遭花蓮地院判刑4年。資料照片
壽豐鄉長曾淑懿(前排右一)涉嫌違反選罷法遭花蓮地院判刑4年。資料照片

才剛就職滿一周年的花蓮縣壽豐鄉長曾淑懿,涉嫌去在8月間,疑透過許姓樁腳涉嫌交付現金5萬元給謝姓鄉民,希望勸謝男放棄競選鄉長「搓圓仔湯」,遭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案經花蓮地院審理,曾否認犯行今(26日)仍被依違反《選罷法》行賄約其放棄競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曾淑懿恐面臨停職,縣府民政處李葳表示,待收到法院正式公文後才會啟動「代理」職務。
 
同案被告許姓樁腳則是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所行求之賄賂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曾淑懿下午發聲明表示,法院新聞稿內容所述的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供詞前後矛盾,將依法上訴。謝謝媒體與地方仕紳的關心,她的服務延續,愛鄉行動持續;她一心一意,擁抱壽豐,初心不變,壽豐向前。

判決書指出,曾淑懿於去年8月28日登記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花蓮縣壽豐鄉鄉長候選人,而謝男隔天也去領取鄉長登記申請書後,曾獲悉後當天以電話多次聯繫謝男詢問其參選意願,當晚七時許曾淑懿由許姓樁腳陪同前往謝男址住處拜訪,並口頭要求謝男放棄參選壽豐鄉鄉長,改參選壽豐鄉鄉民代表,但謝男並未當場明確回覆表示同意曾淑懿之提議。
 
2天後,曾委由黃男交付5萬元給許姓樁腳,許再拿5萬元去謝男住所,為使謝男應允放棄競選壽豐鄉鄉長,改登記參選壽豐鄉代,並表示該5萬元提供給謝當登記參選鄉民代表保證金,隨即駕車離開。但謝男未收下將現金裝牛皮紙袋,送至曾淑懿位於花蓮縣壽豐鄉競選辦公室歸還。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曾淑懿、許姓樁腳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淑懿、許姓樁腳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交付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容有誤會。被告曾淑懿、許姓樁腳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法官認為,被告曾淑懿為鄉長候選人,為社會歷練經驗豐富之成年人,自知悉其以交付賄賂方式,要求具候選人資格之證人謝男不要參選,會危害選舉公平、公正和純潔性,為了確保自己參選能當選,未循正常方式,執意以交付賄賂方式希冀具有候選人資格之證人謝男,破壞社會善良風氣與民主法治秩序甚鉅,在客觀上尚無情狀可憫恕之處,不適用減刑條例。而同案被告許姓樁腳坦承犯行則酌減其刑。(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出版時間 15:40
更新時間 16:32

壽豐鄉公所外觀。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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