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兼職「不專心政務」 判申誡處分

出版時間 2019/09/02

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今年一月遭監察院彈劾違法兼職,認定他先前擔行政院政務委員等公職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禁止兼職規定,替《壹週刊》撰寫社論,3年間領取稿費共約190萬元,應受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這件懲戒案,日前兩度開庭公開審理,管堅稱自己並非週刊員工,投稿不算兼職,並痛批監察院濫權對他政治迫害。公懲會審理後,今下午3時判決管中閔記申誡處分。

公懲會作出宣判後,由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判決理由,指國家限制公務員不得兼職或業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公務員專心其職,一人一職,避免影響公務,但管中閔從2014年1月15日擔任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起,卻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寫文章刊登於雜誌上,除了違背本職的性質,更有礙職務尊嚴,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而管涉及違法兼職的行為期間適用修正前的《公務員職懲戒法》,懲戒方式由重至輕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6種,審酌相關規定及公懲會歷來對於違法兼職處分的前例,判決記管申誡。

此外,公懲會認定管中閔從2012年2月6日開始匿名投稿刊登於《壹週刊》,當時已經是政務委員,涉違法兼職,但是因為申誡處分的懲戒時效是5年,因此從公懲會收到監察院彈劾文書往前算5年,公懲會只能針對管中閔2014年1月23日投稿刊登於《壹週刊》第661期的「壹評論」開始追懲,管大約每隔一周刊登一篇,直到他2015年2月3日卸任政務委員前,也就是同年1月的《壹週刊》第713期為止,共計27期,每期稿費2萬5000元,合計67萬5000元。林玉苹指出,相關法令沒有規定管中閔必須把他違法兼職獲取的報酬吐出來。

管中閔得知判決結果後,隨即在臉書po出「白晝如黑夜」,並引用唐代詩人陳子昂《宴胡楚真禁所》的詩句:「人生固有命,天道信無言。青蠅一相點,白璧遂成冤。」他的律師陳信宏聽判後表示:「司法是保障人民權益最後一道防線,很遺憾公懲會今天作出這樣的判決,這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不周到的,判決結果我們沒辦法接受,等看到判決書全文,律師團會再研議是否有聲請再審的必要。」

監察院彈劾指出,管中閔擔任台大教授時接受《壹週刊》邀稿,不定期撰寫評論供週刊刊登,但他後來任職政務委員兼國發會、經建會主委期間,從2012年2月6日到2015年2月3日持續透過「匿名」、「常態性」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3年間共獲取190萬元報酬,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

公懲會日前審理時,管坦承接受《壹週刊》邀稿,但強調自己不是週刊編制內員工,也沒享有員工福利等,且週刊方面向他「口頭邀稿」,沒有簽契約,雙方從未約定稿費,都是週刊於刊登後自行支付給他,且他沒有義務供稿,週刊也沒有義務刊登他的稿件,他接受媒體邀請投稿,本來就不是「職」,既不是職,就無「兼職」可言,既非「兼職」,就沒違法。

管中閔還當庭以「深文周納」這句成語怒斥監察院對他政治迫害,意指「不根據事實,巧妙的援引苛刻法條,陷人入罪」,並質疑監察院在調查時竟清查他近20年的個人所得資料,並要求各單位詳細交代與他來往的細節,卻又隱匿銓敘部等單位對他有利的證詞,濫權的手段形同抄家式清算。

監察院調查官賴建文在開庭時則以「太誇張」駁斥管中閔的「深文周納」說法,賴表示此案源頭是有人檢舉管在中國兼職,監院先前查無實據已還他清白,但監院衍生查出他在週刊兼職的案外案,因而彈劾,不能說這樣就是政治迫害。

至於管中閔堅稱自己在週刊沒有職務,不算兼職,賴表示,「任職」與「兼職」不同,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管長期投稿媒體構成執行「業務」,就是兼職。(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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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5:03
更新時間 18:37(新增主要判決理由)

台大校長管中閔日前為彈劾案出庭。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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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在臉書PO出唐代詩人陳子昂《宴胡楚真禁所》的詩句。翻攝管中閔的臉書
管中閔委託律師陳信宏到公懲會了解判決結果。丁牧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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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兼職「不專心政務」 判申誡處分
出版時間: 2019/09/02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