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外交部長吳釗燮辦公室主任、31歲的「口譯哥」趙怡翔,今年1月外派至美國駐美代表處擔任政治組長,受到各界矚目,任用資格一度遭到外界質疑。有關「外派人員進用資格」與「機要人員聘用」,監委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提出調查報告,認為趙怡翔並不符合一等諮議規定,提案糾正外交部,同時函請銓敘部審查其機要人員銓審部分。外交部則透過聲明指出,尊重調查權,惟就「外交部有關外派人員進用資格問題」調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外交部無法接受。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由監委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提出之調查報告,並通過提案糾正外交部。調查報告指出,外交部自今1月5日起聘用吳釗燮部長前簡任機要秘書趙怡翔為駐美國代表處一等諮議,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5點,比照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2級核支含加給共7002美元,並比照駐外秘書給予上限2189元等補助,聘用期間原則至同年12月31日。
調查報告顯示,按「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以襄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為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既非二級機關首長,自不得進用機要人員,而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聘用人員月酬之計算基礎,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機要人員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依其所具考試等級資格起敘俸級)之意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核有違失。
同時,監委認為,依據「外交部諮議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記載「諮議」聘用人員,趙怡翔因其雖有碩士學位但重要工作年資未達8年。其所謂「重要工作經驗」,最嚴格認定以去年2月26日起擔任外交部長吳釗燮之簡任機要秘書起算至今年1月5日,其重要工作年資尚不滿1年,最寬鬆認定以2016年5月20日起擔任當時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之簡任機要秘書起算至今年1月5日,其重要工作年資尚不滿3年,即使是二等諮議之第二類資格「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亦不符合,充其量僅符合三等諮議之第一類資格條件「得有碩士學位」。
此外,監委質疑,趙怡翔原具有雙重國籍(加拿大),在2016年5月20日擔任國安會秘書長室簡任機要秘書前,已於同月9日申請放棄加拿大國籍,於同年8月11日取得放棄證明文件,雖符合國籍法第20條第4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不過,因趙擔任該職務,極有機會經手相關機密文件足以知悉掌握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等機敏事項,類此職務之各機關具雙重國籍人員於其正式取得放棄外國國籍證明文件前,甚至逾越1年作業緩衝期仍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程序時,實質上該期間內仍具雙重國籍身分,實有國安風險之疑慮。對於具高度機敏性之機關、軍事機構、研究機構等擬進用具雙重國籍者,是否應要求於任職前即取得放棄外國國籍證明文件,建請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通盤研議。
監委認為,駐外人員駐外期間縮短係外交部或駐外館長認為工作表現不佳者應讓其有說明或澄清之機會,另調動應給被調動人合理時間預作準備(例如住所處理、子女就學等),以減少爭議或抱怨,外交部允宜通盤檢視。
外交部指出,監委一再錯誤引用法令,來質疑外交部的人員進用和人事安排。外交部說明,趙怡翔並非依「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機要人員,而是因應駐外機構特任館長的業務需要,依據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僅有趙的聘用契約參考機要人員訂有隨館長離職規定,「監委不應刻意將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混為一談」。
對於趙怡翔一等諮議資格條件,外交部指出,是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等相關規定進用趙怡翔;外交部也強調,趙歷任國安會簡任秘書、總統府參議及外交部長辦公室主任等職,熟悉外交、美國事務,其進用過程合法,且只有用人機關才能確實知道個人學經歷是否符合業務需要,而且目前並沒有由監察委員認定某機關聘用人員資格條件的規定,因此監委應尊重用人機關的權責。
而監委認為趙怡翔的組長頭銜於法無據,外交部也反駁表示,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和「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本來就能讓聘用人員合法加銜,並且趙的對外名義非編制內的法定職務,也不是法定主管、不支領主管加給,其職銜是外館出於對外交涉需要,僅供對外聯繫使用。
外交部更進一步指出,駐外館處聘用人員以「組長」名義對外,過去本來就有前例,所以並無聘用人員不可以有「組長」名義的限制,因此在沒有違反人事法令相關規定的情形下,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的人事權限。(林麒瑋、程遠述/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20:30
更新時間:22:00(新增外交部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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