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雲縣府定調不強制遷葬李佳芬祖墳 擬每年罰最高15萬

出版時間 2019/08/07

針對高雄市長韓國瑜夫人李佳芬祖墳的適法性,雲林縣政府終於有了初步定調,一切依現行法規辦理,若李家當初下葬時未向西螺鎮公所申請,又無法補件改善,縣府將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限李家1個月內改善,否則處3萬至15萬元罰款,罰款後限1年改善,否則按次處罰,最終處分就是對李家每年最高罰鍰15萬元。且在不影響公共利益及安全的情況下,不會要求李家遷葬。
 
李佳芬祖墳設於西螺鎮埔心段的水利地上,上個月23日遭人匿名向縣府檢舉涉嫌違法濫葬,西螺鎮公所於本月1日實際會勘丈量,除了確認墳墓在2000年興建時未向鎮公所申請,涉嫌違反當時適用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同時丈量墳墓的尺寸,最快3天內會把查報結果呈報縣府,由縣府來裁處,不過到今天已是第4個工作天,西螺鎮公所還沒把公文送達縣政府。
 
縣府民政處副處長陳良駿表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於2012年廢止,改為《殯葬管理條例》私人土地不得再申請土葬,要土葬也只能在公墓用地。李佳芬祖墳設置當時,適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由於當時未向西螺鎮公所申請,程序上確實違反規定,縣府研議後,目前只能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來處理李家祖墳的問題。
 
陳良駿說,《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明定,設置墳墓未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未葬在公墓用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陳良駿表示,由於李佳芬祖墳未妨害公共利益及安全,縣府不會強制要求李家遷葬;縣府收到西螺鎮公所的查報結果後,會行文通知墓主,限期1個月改善,否則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處罰之後,再要求李家1年之內改善,否則按次處罰,最高15萬元,若李家持續不改善,全案最終的處分方式就是對李家每年最高罰鍰15萬元。

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沈有忠說,李家祖墳爭議牽涉到情理法,比農舍違建問題更為棘手,地方政府確實為難,如果法令規定不必遷葬,由縣府逐年處以罰鍰即可,對韓國瑜夫婦當然是一種選擇,但韓做為一個有機會勝選的總統候選人,言行動見觀瞻,除合乎法令規定外,也應該在「總統的高度」下做出示範,妥善處理妻子的祖墳爭議。(寶智華/雲林報導)

出版時間:1149
更新時間:21:18(新增學者說法)

李佳芬祖墳案,雲林縣政府今日定調。資料照片
西螺鎮公所尚未將查報結果呈報雲林縣政府。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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