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判決書直接複製貼上 監察院彈劾前法官張俊文

出版時間 2019/07/09
監察院今通過彈劾前法官張俊文,會後提案監委高涌誠、陳師孟、楊芳玲召開記者會。陳建瑜攝
監察院今通過彈劾前法官張俊文,會後提案監委高涌誠、陳師孟、楊芳玲召開記者會。陳建瑜攝

2018年高雄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一起公共危險酒駕案件時,直接複製其他案件內容,製作錯誤的判決書,並送達案件當事人及檢察官。監察院今舉行彈劾審查會,認定張俊文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以13比0通過彈劾張俊文,後續將送職務法庭審理。監委高涌誠表示,雖然案件已解決,張俊文也已經退休,但送職務法庭後最有效方式就是罰款,彰顯不會因在任或退休,只要情節重大仍應咎責。

監察院彈劾文指出,張俊文審理107年(2018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判決時,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姓外,起訴案號、主文、事實及理由,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均誤引另一個案件,即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2044號蘇姓公共危險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

高涌誠指出,這案件相對單純,就是法界稱的「AB版判決」,目前張俊文已退休,並非因此疏失才申請退休,原先就計畫退休,之後發現後由總長提非常上訴,撤銷改判。高說,約詢張俊文時,張承認「忙中有誤」,類似這案子過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都是降級改敘,幾乎沒什麼爭議,但這案件法官已期滿退休,被發現有疏失判決,若沒有受到任何懲罰,不符合正義。

高涌誠說,事實上,橋頭地方法院發現疏失後也有送法官評鑑委員會,但至今沒有做任何決議,主要可能是因為張俊文已經是退休法官,沒辦法送人審會處理,無法職務監督。

高涌誠強調,法官跟醫生都是不能出錯,醫生不能本來要開右手,結果開成左手,開刀事前會經過好幾個步驟,不斷確認,保證不會有醫療失誤,但法官無法,因為審判獨立,即使司法行政看到有問題,也幾乎是不能講。

楊芳玲也指出,這案件是不需經公開審判程序,因檢察官是申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直接由法官製作判決。今審查會議中,就張俊文是否情節重大也有一番討論。高涌誠認為,過去公懲會的判決都是降級改敘,現行可用罰款追究責任以彌補過失,也讓以後的法官引以為戒。

彈劾文提及,原判決判處歐姓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後,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歐姓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

彈劾文強調,張俊文的錯誤判決書是複製他案書類內容,以他人情節較重的犯罪事實,判處被告較重的刑罰,影響所及,除判決發生謬誤,也導致民眾認為法院審判過於草率,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張俊文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並已構成《法官法》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法官法》規定提案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陳建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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