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日)臨時會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發新聞稿指出,政治檔案條例為促轉條例的配套法案,也是檔案法之特別法,對於政治檔案之徵集、解密、應用開放有特別規範,有助於還原歷史真相,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的重要一步。
促轉會表示,政治檔案條例旨在建立完整之政治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制度,並納入促轉條例第18條第6項規定,在促轉會成立之前就已由行政院提案。審查過程中,適逢促轉會成立,就政治檔案之徵集、解密於實務運作上遇到的困難,在今日三讀通過的版本也做了部份調整,促轉會也感謝朝野立委的支持。
促轉會說明,政治檔案條例之重要條文如下:
1、檔案徵集:政府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第4條)
2 檔案解密:機密檔案保密超過30年以上,若無法律依據者,視為解除機密,並簡化解密流程。過往機關以行政規則層次的「文書處理手冊」或函釋延長檔案保密期限的作法將走入歷史。此外,機密檔案應於機關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後六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若經檢討後仍列為「永久保密」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如目前外界關心的國安局「永久保密」檔案,就必須經過國家安全會議同意,否則就不能列為永久保密。(第5、7條)
3、 保障當事人附卷權:賦予檔案當事人對於檔案內容認為有錯誤或不完整者時,能夠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第8條)
4、 壓迫體制資訊揭露: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落實還原歷史真相。(第11條)
促轉會表示,政治檔案的徵集、解密及開放應用是還原歷史真相的基礎工作,政治檔案條例之立法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所需的前置作業,促轉會也會與檔案管理局合作,期能加速條例中所定各項工作之進行。(林麒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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