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防棄保潛逃 法官可要求被告交護照、戴電子腳鐐

出版時間 2019/07/03
立法院。林惟崧攝
立法院。林惟崧攝

為防止停止羈押的被告,或遭限制住居或交保的被告逃亡,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4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居所、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以及不得處分特定財產。

過去曾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引來社會上的批評,例如犯貪污罪遭判刑14年6月定讞的屏東縣前車城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或是曾棄保潛逃,但已被押解回台,犯下恐嚇、詐欺等罪的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等人。

三讀條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可要求被告遵守4種防逃機制: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的處分。

三讀條文明定,為達防堵被告逃匿的目的,明確規定法院在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確保未到庭可逕行拘提或再羈押等後續程序進行。

且為有效執行刑事判決,避免被告為規避執行而逃匿,明定受罰金以外主刑而未經羈押的受刑人,若傳喚不到應行拘提,不過死刑、無期徒刑、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的受刑人,檢察官得逕行拘提。

此外,為避免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依法執行的爭議,新增檢察官在必要時得在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的規定。

綠委周春米表示,這次修法,為了要確保法官在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若認為被告無羈押的必要,但又要確保被告能到庭審判、到案執行,增訂了「防逃機制」,確保我國刑法權的完整行使。

周春米強調,司法改革是一步一腳印,執政黨沒有懈怠,目前已經完成《法官法》、《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修正案;在野黨的批評可受公評,但在野黨完全沒有針對防逃機制提出修法版本,改革不是用罵的,也不是用羞辱人的方式。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防逃機制補了很重要的破網,過去貪腐犯、經濟犯、金融犯,經常在耗費大量國家司法資源、判刑確定後逃跑,這次針對停止羈押各種替代性措施,集合了很多民間團體、法學專家的意見;不過要提醒的是,過去司改國是會議通過的結論,要求訂定棄保潛逃罪的部分,還沒有排上議程,希望不要再拖延了。(呂晏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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