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制度大改革!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制度,在修法過後法官若有違反法官倫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狀況,若情節重大,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取代以往只能透過機關、團體的聲請途徑。
同時,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請求主體,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讓他們不須透過法律團體,就能自己提出法官評鑑的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的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的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的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三讀條文也規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外部委員(學者、專家),增加有對法官「獎懲」事項的表決權。
《法官法》三讀後,對於擴大外界參與跟監督司法的表現,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外部評鑑委員從原來的四人改為六人,等同於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增加。
對於懲戒程序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懲戒之必要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種類」;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有懲戒必要者,現行機制為「將做成的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院審理」。
懲戒程序則改採「雙軌制」,職務法庭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制,等同於增加救濟途徑。三讀條文規定,職務法庭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務法庭的裁判由原本的一級一審,變更為一級二審;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加入二名參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以加速懲戒速度與效率。
本次修法,立法院長蘇嘉全於在本月底連續兩次召開黨團協商,針對廢止法官全面評核制度,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等條文展開討論,不過朝野無法取得共識,因此在臨時會中展開表決大戰,昨晚挑燈夜戰到23點45分,今天在立法院會持續表決處理,完成三讀。(戴祺修/台北報導)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