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回應各界期待,經多年研議討論,於今天院會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等3法案。上午監院舉行臨時記者會,由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宣布,將於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會成立目的是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之功能將更為完整。此3法案於近期內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完成立法程序。
監察院指出,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依據「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於2019年4月就全球124個國家人權機構,進行評鑑符合《巴黎原則》程度之結果,約有80個國家人權機構是以人權委員會為型態,另有48個國家人權機構則以監察機關為型態,約占4成(38%),包括傳統監察機關12個、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36個,其中有32個為國際監察組織(IOI)會員。我國監察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亦是國家人權機構之一種型態,自1994年起即為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
傅孟融指出,2015年就已經將草案送總統府,經過多次的會議邀請國外人權人士,大家反覆討論,經國際人權專家分析評估後,確認我國為五權分立下的國家,在監察院最適合成立人權委員會,也是監察院最具可行性。
傅孟融表示,2017年11月2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議爰參考前揭國際專家之評估建議,再次進行討論,獲致決議,人權諮詢委員之發言意見,除一併呈報總統作為決策之參考外,並送請監察院參考及研議。今年4月12日該會召開第35次委員會議,監察院應該會要求列席報告規劃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進度,經會議決定,人權諮詢委員之意見,請監察院參考,期待監察院早日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傅孟融說,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議題關係全院整體職權運作甚鉅,亦為全體監察委員極為關心之事項,為確保未來組織及運作順利,今年5月13日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已完成討論,並決議修正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配套法案–《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於今日提報本次監察院會議討論通過。
至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傅孟融指出,主委由監察院院長兼任、副主委由副院長兼任、各監委則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底下依照監察院組織法設立三個組別,分別是「研究企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
媒體提問,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與促轉會有何差別?傅孟融說,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在監院架構下進行工作,促轉會無法彈劾、糾舉,監督行政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與促轉會不同,另外,促轉會的調查有一定年代限制,而調查上有需要兩個單位會互相支援。
監察院表示,為確保未來組織及職權運作順利,監察院亦配套研修《監察院組織法》,於第3條之1增訂1款關於具備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之專家及NGO代表。(林麒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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