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生育 國軍任職半年即可育嬰留停

出版時間 2019/05/30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長白捷隆(站立者)在行政院院會進行報告。林麒瑋攝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長白捷隆(站立者)在行政院院會進行報告。林麒瑋攝

配合政府鼓勵生育,行政院今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將育嬰留職停薪須需任職「一年」,修正為「六個月」,並增訂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的規定,約1000人可受惠,草案修正通過還需送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說明,「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是針對募兵同仁,在進入軍中以前就以收、領養小孩,在進入軍中後,依據現行修法滿6個月就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國防部表示,此次修正主要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以及政府鼓勵國人生育政策與育嬰留職措施,有助家庭照顧與婚姻關係維繫,並保障考績受考人權益。
 
國防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定明,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軍官、士官為撫育3歲以下子女或隨配偶公務出國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此外,國防部說,現行規定考績受考人必須於年度內連續任職達6個月,導致申請留職停薪者產生年資中斷,無法辦理考績,影響個人權益。國防部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7條規定,將原第12條撤職屆滿一年的復職要件,修正為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復職;第17條第4款增訂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或屬管制專長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機關(構)任職。
 
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修正,國防部指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修正原第2條另予考績受考人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的規定。(林麒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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