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高齡化社會 立院三讀成年人可先意定監護人

出版時間 2019/05/24
因應高齡化社會,立院三讀成年人可先自行選定監護人。資料照片
因應高齡化社會,立院三讀成年人可先自行選定監護人。資料照片

為因應老年化社會,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明確規範,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與受任人約定,自行選定監護人,可以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依其先前的意思決定未來的監護人,更能符合人性尊嚴與本人利益,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
 
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由法院來選定監護人,但法官難斷家務事,在家事法庭時常上演爭相當監護人或沒人要當監護人的情形。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諸多民眾不一定能在意識清醒時選擇監護人,因此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與受任人約定,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更能符合本人的意願。

吳玉琴表示,最清楚誰來代表本人最佳利益的人就是自己,意定監護就是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戴祺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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