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媒體遭滲透 時代力量提案:為中共宣傳最高可罰2千萬

出版時間 2019/05/21
時代力量今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林惟崧攝
時代力量今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林惟崧攝

時代力量積極提案修法,要防堵媒體染紅,今上午宣布將提案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訂禁止自行或受託為中共黨政軍或對台工作單位進行遊說,並針對相關犯罪行為提高罰則。若有媒體收受中國大陸黨政軍資金,進行非法宣傳,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鍰。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呼籲,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本會期是否延會,不要再拖到臨時會,盡速審議由時代力量提出維護台灣主權的相關法案。

時代力量黨團今上午舉行「防止中國滲透,強化台灣媒體秩序與法治規範」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先前曾有特定媒體集團收受中共政府資金,在台灣進行非法廣告,但最後卻僅開罰20萬元,「簡直是笑話!」徐永明更指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老闆蔡衍明,說出「為什麼要讓我們賺偷偷摸摸的錢」等誇張言詞,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態樣的違法行為增訂並強化制裁效果。

時代力量擬增訂第33-4條,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受託為中國黨政軍進行遊說,並新增第90-3條罰則,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黃國昌表示,此規定是配合國內《遊說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但這項規定卻沒有任何罰則,形同虛設,希望透過修法來補不足之處。

另外,針對相關媒體若收受中國資金,進行非法推銷、廣告等,將現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有台灣人民擔任中國黨政軍職務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罰金;若是公務員違反,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黃國昌指出,這些都不是新的禁止行為態樣,在原本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等都有相關規定,只是過去包含擔任中國黨政軍職務等等違法情事,執行不足、法規規範罰則太輕。因此本次草案也一併修正,加化罰則以提高嚇阻力。

徐永明委員呼籲,本次立法院會期將屆,時代力量將會提出延會動議,建請院長召集協商,阻止中國滲透的相關法案能夠在委員會內審議討論,希望朝野黨團能共同支持。(林惟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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