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事件頻傳,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立法院今完成《刑法》修正案,針對虐童加重刑責部分,虐兒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修法也將保護對象擴大至18歲。
針對保護對象是否要從16歲改為18歲,經院會協商後,朝野一致同意放寬受害者年齡,並加重相關刑責,刑法第286條修正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80條修正,對於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者,都不適用所有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原本藍綠黨團及時代力量都針對虐童者,提出修正動議,在徒刑執行期間不得假釋,但最後民進黨團認為,假釋應該一致化、標準化,最後表決仍然是不予修正,依照現行法規。
另外,修法也提高過失犯罪的法定刑,因過失傷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刪除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殺害子女始得寬減刑。
《兒少法》先前也配合修法,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顧,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條文中也規範,主管機關應每4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另外在《刑法》第10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表示,過去《刑法》第286條修正後,大家以為就可以嚇阻兒虐事件的發生,但過去7年只有14件個案適用,且只有1件判刑確定,因為法條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規定,而且實務上對「凌虐」的判斷非常困難。這次政院及跨黨派都提出相關修正,也感謝各黨團支持時力的建議,將保護對象修正為18歲以下之人,讓刑法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一致,保障兒少更周全,也避免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藍委吳志揚表示,兒童受虐人數增加,顯見法律對虐童者沒有嚇阻作用,國民黨團一開始就把虐童刑責列為優先法案,過去也在小燈泡案件之前,就提出修正,要求虐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這次修法雖然不如預期,但仍希望修法完成後,能夠幫住遏阻虐童跟殺童的悲劇發生。
綠委周春米表示,這次修法回應了近年多起的兒虐事件,經過協商後,《刑法》286條也完成修正,增訂虐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補足犯罪類型適用的不足,充分保障幼童的生命、身體法益。除兒虐議題,包括針對凌虐定義,也給明確的定義方向,做為法院審理的判斷基礎,同時也將死刑、無期徒刑等刑度,若發生死亡結果,參考國外力法案例,排除追訴權的時效限制,期待這次修法,對刑法做出通盤檢討,能對社會對刑法不足之處的質疑,做出足夠的回應。(林惟崧/台北報導)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