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去年初作出行政處分,認定現有財產約385億元的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要求婦聯會收到通知4個月內向黨產會申報財產,如果擅自處分財產將受罰。婦聯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黨產會關於附隨組織認定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黨產條例》有9條(項)法律有違憲之虞,違反平等原則甚至剝奪財產權,日前聲請釋憲並於本月4日裁定在釋憲結果出爐前,停止審理婦聯會案,黨產會可抗告。
此案審判長陳金圍、受命法官陳心弘、陪席法官畢乃俊在裁定書指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的包括第2條、第3條、第4條第2款後段、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9條第5項、第27條第1項,合議庭確信這9條(項)法律分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甚至嚴重到可以任意剝奪特定組織的財產權。
合議庭以《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為例,條文前段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後段指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也算附隨組織。
合議庭認為,前段是定義「現在式的附隨組織」,而後段是說「過去式的附隨組織」,但事實上,前段講的附隨組織面對的多半是現在的事實,而後段的附隨組織面對的完全是過去的事實,且非常可能是老舊殘存而片斷的事實,處理這兩種附隨組織應該給予明顯而不同的緩衝措施,對於後者在立法上應給予特殊待遇,或相對有利的措施,但《黨產條例》一視同仁,因此相關法律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此外,合議庭指出,《憲法》保障財產權是指國家機關不得任意剝奪人民的財產,但《黨產條例》可以任意將一個法人組織所擁有的財產權恣意剝奪,一旦推定是不當黨產,就禁止處分,擅自處分的話,處分不僅無效還要受罰,這限制了特定組織行使財產權、破壞財產支配自由,嚴重到幾乎是剝奪財產權,因此相關的《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9條第5項、第27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第14條等應屬違憲。(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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