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會前議長李全教因涉及議長賄選案被判刑4年,上訴最高法院仍在審理,他也從2015年4月被限制出境、出海與限制住居至今,李全教在2018年底聲請暫時解除出境限制7天,以便親赴對岸辦理新屋過戶手續,還稱願提高保證金並責付律師陪同,但被台南高分院駁回,李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指李可託人代辦過戶,今駁回抗告確定。
李全教在2014年底當選台南市議員後,因角逐台南市議會議長被查獲涉嫌買票賄選,雖當選議長仍被送辦、短暫收押,一審被依違反《選罷法》判刑4年,二審改判3年6月,經最高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駁回李全教的上訴,維持一審4年徒刑的判決,李上訴後,仍在最高院審理。
李全教提出本件聲請指稱,2015年4月2日被起訴並移審台南地院一審時,就被裁定交保150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與限制住居,至提起聲請時,已超過3年8月,期間他每次審理都遵期出庭、從沒無故不到,且他家有年邁父母、自己名下有房地資產2.6億餘元,都在台灣。
李全教主張,他被控涉犯的罪名,不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目前雖被判刑4年,縱使定讞,僅須服刑過半就有機會假釋,若他逃亡,行刑權時效長達37.5年,等於終身不能回鄉、不得奉養父母,也無法處分龐大資產,兩相權衡,他毫無逃亡必要。
李全教宣稱,他在2012年間,到對岸福建平潭買的一間房子遲未過戶,加上對岸官方近期實施嚴厲打房措施,他必須親赴對岸辦妥手續並趕快出售,以免損失擴大,所以請求暫時解除他的出境限制7天,他願提高保證金、責付律師同行。
李全教在2017年3月、二審宣判後上訴最高院期間,也曾以帶團到對岸爭取虱目魚訂單為由,聲請短期出境,還找富商、市議員當保人,但被台南高分院駁回。
台南高分院本案審理認為,李全教所涉議長賄選更一審上訴案,仍在最高院審理,確有保全審判程序或後續刑罰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公共利益,限制出境、出海,已是限制個人基本權利最輕微手段,且李所提對岸建商經我方海基會文書驗證的函文,內容並沒要求必須本人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台南高分院認為,審酌李全教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李全教所稱願提高保證金、責付律師陪同以暫時解除出境限制,都非妥適作法,因此駁回李的聲請,李提起抗告,最高院認為台南高分院的裁定有理,今駁回李的抗告確定,李必須留在台灣過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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