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第三波有罪判決撤銷 促轉會:228前辦理公告儀式

出版時間 2019/01/30
總統蔡英文去年出席促轉會主辦「反省記憶─平復司法不法之第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資料照片
總統蔡英文去年出席促轉會主辦「反省記憶─平復司法不法之第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資料照片

在戒嚴時期,時有民眾因不當判刑等原因,成為政治受難者。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指出,據目前已調得資料分類估計,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獲得賠、補償約1萬3400個案件中,共約有6000件可能屬於「曾受有罪判決」,促轉會預計在2月28日前辦理第三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並預計於5月31日前辦理第四波也是最後一波公告。

促轉會指出,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曾依上述相關條例獲得陪、補償,或是回復受損權力的受難者,其有罪判決是自《促轉條例》施行之日開前,已被視為撤銷,促轉會所做的,是蒐集、整理相關檔卷資料來進行比對、確認,以進行公告相關作業。

促轉會解釋,該會依據《促轉條例》規定辦理清查並進行公告作業程序的案件,包含下列兩個條件,一為案件當事人過去曾依《二二八處理賠償條例》、《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獲得賠、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且案件當事人過去曾受「刑事有罪判決」。

促轉會說,目前曾獲補、賠償的案件數約1萬3133件,包括已依《二二八處理賠償條例》獲賠、補償案件的約2314件、依《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獲補償案件的約7965件與依《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回復受損權利的案件約3124件。

促轉會強調,但並不是每一件曾獲補、賠償的案件當事人都「曾受有罪判決」,仍須由該會調閱相關資料後一一仔細比對,排除受「無罪」判決及當事人因不付軍法審判、獲不起訴處分、遭槍斃或緝捕致死者等沒判決的當事人,才可進行公告作業程序。

促轉會表示,目前為止,由已調得資料初步分類估計,曾依《二二八處理賠償條例》獲得賠、補償案件中,可能屬「曾受有罪判決」約有444件;曾依《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約有5600件,因此,依《促轉條例》規定進行公告的案件總數,初估約有6000件,不過實際數據仍待詳細清查。

促轉會也預告,將於2月28日前辦理第三批公告作業,並於5月31日前辦理第四批公告作業,而除少數因調卷困難或存有疑義的案件外,預計將會在5月31日前大致完成該公告作業,期能滌除司法不法,並彰顯司法正義。(鄭鴻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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