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遭彈劾違法兼職 關鍵三大理由曝光

出版時間 2019/01/15
監察院記者會說明。黃世宏攝
監察院記者會說明。黃世宏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今天遭監察院以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國發會主委期間,為《壹週刊》撰寫社評,認定為兼職,以7:4通過彈劾案。監委王幼玲表示,根據國稅局資料,管在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任職政務人員期間,持續透過「匿名」、「常態性」方式,為《壹週刊》供稿,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監委蔡崇義也說,實務上允許公務員以「非經常性、固定,以及賺取薄利」為原則,上電視為政府宣傳、無薪等方式都可以。但本案是固定、持續、長期,就構成兼職要件。
 
監委王幼玲說,根據《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回覆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跟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當社論,獲取每月5萬元、每年65萬元報酬,但獲邀入閣後,並沒有終止與壹傳媒合作,長達3年期間,持續不間斷匿名供稿,獲取190萬元報酬,違法事證明確。
 
王幼玲指出,本案重要在於,管中閔是匿名供稿,讓《壹週刊》代表社方立場,安排在「壹評論」、「壹觀點」、「壹看法」刊載,這些匿名文稿,都成為《壹週刊》評論、看法與觀點,固定收取報酬,且每個月付給5萬元,還固定扣繳稅額,因此,無論供稿篇數,固定收取5萬元,符合固定、經常與持續性,跟《公務人員服務法》14-1禁止兼職是違背的。
 
審查會主席陳師孟說,「投稿」不會每月社方先預扣5000元所得稅,而是看稿件願意刊登才刊出,也不會向國稅局提供每月扣繳稅金資訊。陳師孟指出,有些委員認為本案管是寫「專欄」,但以匿名形式「是犯了一個大忌」,且社論性質代表社方官方立場,專欄則是會聲明不代表社方立場,是否有利害衝突、損害政務官尊嚴等,值得思考。
 
監委蔡崇義則說,實務上允許公務員以「非經常性、固定,以及賺取薄利」為原則,上電視為政府宣傳、無薪等方式都可以。但本案是固定、持續、長期,就構成兼職要件,監察院三度約詢管中閔說明,但管先後以「眼睛痛」、「去台大討論就職」、「準備就職校長」為由拒絕。(符芳碩/台北報導)

編者按:《蘋果日報》與《壹週刊》目前同屬壹傳媒集團。


  

監察院記者會說明。黃世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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