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內政部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離婚後的婚姻移民可以在台居留,不會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內政部表示,修法過後,與國人結婚生子的大陸配偶,若離婚後有子女會面交往、扶養等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可以繼續在台居留,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內政部指出,依照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有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盼透過修法改善陸配權益。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目前常遇到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也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相關辦法及施行措施有檢討修正的必要,部分民團也建議,未來提出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應具友善性、便利性,並探詢多方實務操作意見,盼各界給予支持,建構友善婚姻移民制度,讓婚姻移民安心在台生活。(林惟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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