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12年前對陳菊提當選無效 結局這樣

出版時間 2018/11/25
黃俊英12年前曾對陳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最後敗訴。資料照片
黃俊英12年前曾對陳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最後敗訴。資料照片

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不滿這次選舉有太多瑕疵,凌晨3時許親赴台北地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這並不是直轄市長選舉第一次有候選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早在2006年,代表國民黨與花媽陳菊角逐高雄市長寶座的黃俊英,也因為走路工事件對陳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黃俊英勝訴,不過二審時翻盤,改判陳菊當選有效確定。
 
2006年12月8日,高雄市長選舉投票前一晚,在法定競選活動時間停止後,陳菊陣營8日深夜近12時開記者會,以蒐證錄影帶指控對手黃俊英陣營發放走路工,更稱「黃俊英賄選抓到了」,此即走路工事件。
 
隔天開票結果出爐,陳菊以1114票極小差距擊敗黃俊英,當選高雄市長,黃俊英不服,分別提起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兩訴訟,而檢方也針對走路工事件進行調查。
 
最後檢察官調查認定,走路工事件是黃俊英支持者找來男子古鋅酩,動員選民參加造勢晚會,古鋅酩和鄰居蔡能祥卻自行在遊覽車上發500元走路工,與黃俊英陣營無關,只將古、蔡起訴。
 
而針對黃俊英所提選舉無效之訴部分,因驗票結果仍是陳菊贏1171票,且未查出選委會辦理選務違法,高雄地院因此判決黃俊英敗訴。
 
至於當選無效部分,一審合議庭認定,陳菊競選團隊在投票前幾小時的《選罷法》禁止期間,以「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為題舉行記者會,指控黃俊英發放走路工賄選,讓黃俊英猝不及防,毫無充分辯證與澄清機會,事後證明與事實不盡相符,陳菊競選團隊顯已違反《選罷法》。
 
此外,雖然陳菊在審理中辯稱,她對競選團隊召開記者會一事不知情,但判決認定,陳菊對其所屬競選團隊既充分授權,就應共同負擔違反《選罷法》責任,因此認定陳菊是以非法方式當選,判決當選無效。
 
但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大逆轉,二審合議庭認為,《選罷法》所規定的「其他非法之方法」是指類似強暴、脅迫的手段,例如有候選人被恐嚇不得參與政見會,否則要將他殺害,結果候選人真的不敢去政見會,就屬於「其他非法方法」。而陳菊陣營的兩場記者會,雖然有損害黃俊英名譽之嫌,但不屬於「其他非法方法」之列,除非修法列入否則不能追究當選無效之責。

至於一審認為走路工記者會,因為已超過禁制時間,讓黃俊英無法反擊部分,二審合議庭認為,《選罷法》第55條規定的逾時競選活動,1983年修法時已刪除,因此也不能將「逾時競選活動」解釋為是「其他非法方法」,因此改判陳菊當選有效確定。(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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