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今逐條審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朝野立委針對法案名稱是否納入「促進」、「補償」等概念爭論不休,經一早討論後,只確定了法案名稱和第1條立法目的。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砲轟行政院版本空洞,如何回復權利和補償措施不夠具體,且權利回復期間從何時算起,也未納入條文中,並要求組成獨立機關「原住民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委員會(原復會)」,並由總統府召集會議,宣示總統對於原民轉型正義決心。
為實現原住民轉型正義,行政院提出「原權條例」草案,由行政院組成「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原調會)」,於2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原權侵害事件任務報告,其中原權侵害事件,包含統治台灣或其部分區域的國家、政府、政府組織、國家特許商業組織(如荷屬東印度公司)、武裝集團(鄭成功時期的海盜)以法令及武力對原住民族實施的迫害行為。
法案也明定,原調會對於原權侵害事件,必須研擬權利回復方案,方式包含公開道歉、補償及賠償;併入檔案、史料、更正教材或其他文件之記載;公共場所或建築若有緬懷、紀錄原權侵害事件象徵、紀念物,必須移除和改名;保存、重建原權侵害事件發生地,或依法指定該區為文化資產。
無盟立委高金素梅今在委員會中批評,行政院草案總說明非常草率,且條文中的時間起始要從何時算起?她認為應該從日據時代算起,但行政院的說明卻指「日治」,日治指的是合法統治,日據是不合法殖民,她要求行政院別再戲弄原住民。
高潞‧以用表示,行政院版條文非常空洞,行政院組成的原調會還不是獨立機關,只是隸屬行政院的三級機關,不符合原住民族期待,應該要給更高的保障,且權利回復期間應從何時算起?未納入條文中。
原民會主委表示夷將‧拔路兒回應,所謂歷史正義是指數百年來,外國殖民對原住民主體所進行的檢討,只要統治台灣或部分區域的國家和國家特許組織,都是歷史正義和權利回復的範圍中,原民受到的侵害不只在威權時期,原權條例反而補足《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威權時期前欠缺的部分。
此外,時力黨團也提案在「原權條例」第2條,由總統府設立「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會議」,但總統府第二局局長邱昌嶽認為,恐與行政院職權衝突。高潞‧以用批評,按照聯合國標準,原住民族高度是準國家位階,不放入總統府,無法明示總統決心,但召委林為洲認為,這樣立院恐無法監督,因此裁示該條文保留。(黃韋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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