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勞基法》與《職災法》 使用「身心障礙」文字避免歧視

出版時間 2018/11/06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法院審查。林啟弘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法院審查。林啟弘攝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案,為避免歧視,本次修法將兩法案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
 
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我國2014年制定及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修正兩法案文字內容,將現有條文中使用「殘廢」等有歧視意涵的字眼,修正為「失能」、「障害」或是「身心障礙」。(戴祺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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