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貪污輕判緩刑不上訴 北檢:鼓勵自新

出版時間 2018/07/20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右)與徐永明(左)到法務部抗議秦麗舫貪污案,次長陳明堂出面說明。資料照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右)與徐永明(左)到法務部抗議秦麗舫貪污案,次長陳明堂出面說明。資料照片

台北市前議員秦儷舫利用胞姊當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228萬多元,但台北地院認為秦認罪又繳回犯罪所得,判秦緩刑,北檢也不上訴,遭立委黃國昌痛批院檢荒謬,台北地檢署今澄清,指不上訴是因為認同法院判決理由,為避免增加訟累、鼓勵被告自新,才決定不上訴。
 
秦儷舫被控2009年至2014年間以胞姊當人頭,向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228萬餘元,但秦認罪求情,台北地院考量秦所為雖不應該,但秦沒有前科,目前還因為急性心肌梗塞裝支架,且秦在偵查、審理期間都認罪,繳回犯罪所得,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等,因此依2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秦儷舫各1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須付公庫60萬元,並沒收不法所得。
 
北檢今發布新聞稿指出,近20年來的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案共有34案,其中涉案議員包括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和無黨籍都有;而從2015年至2016年間有7件議員詐領助理費案判決結果與秦儷舫案相比,秦案屬於中間量刑,並未比其他判決輕或重。
 
且檢方蒞庭時主張秦的兩次犯行和兩罪都有判刑,也認為法官的判決理由可以接受,因此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討論後,決定尊重法院判決不上訴。
 
且《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也提及,締約國應努力促使被判決確定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之人復歸社會,而秦女偵查、審判中都自白,且已履行緩刑要支付公庫60萬元,因此認為本案判決和法務部反貪污政策並無違背,也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不衝突,希望外界給予司法獨立審判空間。(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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