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稱遭傅崐萁恐嚇反挨告 法官發回重審

出版時間 2018/07/14
花蓮縣長傅崐萁。資料照片
花蓮縣長傅崐萁。資料照片

花蓮縣議員莊枝財在議會質詢中場休息時間,向縣警局長報案稱遭到「縣長傅崐萁恐嚇」言論,事後遭傅崐萁提自訴狀向法院告毀謗、誣告,案經審理法官見解大不同,一審法官認為全案屬議員質詢言論免責權範疇駁回縣長告訴,但傅崐萁不滿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縣長與議員所指內容非一目瞭然可判斷,日前發回地院重審,請求以實體審判讓2人充分辯論,終結訴訟。
 
判決書指出,縣議員莊枝財於去年5月12日上午10時18分時許縣議會縣政總質詢之中場休息時間,先在議會之議事廳內稱:「用恐嚇的,什麼縣政府,我要質詢前一天竟然用恐嚇的。」等語,並於其後向縣警察局長廖美玲稱:「今天開始,只要我莊枝財在外面發生什麼意外,全部都是傅崐萁指使的,局長,我要跟你報案,你趕緊過來,不是我過去吧。(警察局長廖到莊座位前)局長,我現在跟你報案,從今天開始,只要我莊枝財在外面發生任何意外,帳全部算在傅崐萁身上。我現在就跟你講啦,跟你正式報案了阿。我現在就是要跟你報案,因為我接到恐嚇信了嘛。」等語。
 
並於其後記者詢問莊議員時,答稱:傅崐萁啊。他的好朋友啊;用LINE,在質詢前一天晚上10點多等語。法官調閱議會當天質詢錄影檔及譯文,莊議員坦承確實有說此事。
 
一審法官認為,莊枝財針對傅崐萁之行為有所質疑,及不滿縣政府以此方式對待質詢之議員,並請縣警察局局長就其業務管理範圍內予以處理等情形,均未逸脫對於縣政府主管質詢之議員職務行使範疇。認為莊身為議員,在縣議會定期會開議期間,在議會議場內,公開、口頭直接對縣府單位主管就其所主管業務管理內容有所詢問,則此莊在議會內之言論,自屬其質詢職務行使之內容,而應受地方制度法第50條之保障,且不因莊非當日排定質詢之人員,且在議事休息時間發表此言論而有不同之認定。
 
莊之後在縣議會議場內,因休息時間記者得以進入議場內採訪,又跟媒體進行重複及說明,其內容重點即其遭恐嚇等內容。是莊對於其在議場內公開、口頭行使職權之言論,既然已經在媒體之關注下進行,則言論已經透過媒體進入輿論,莊對其行使職權之言論為重複或說明,也同樣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因此認定不罰駁回傅崐萁自訴。
 
但傅崐萁不滿提上訴,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為,審酌本件傅崐萁提起自訴之意旨及全案證據資料,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認此非客觀上一目暸然即可判斷傅崐萁舉出之證明方法,根本不足認定莊枝財所為係屬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規定之行為不罰,原審法院未經審判程序,並經傅崐萁及莊枝財充分辯論後,以實體判決終結訴訟,卻裁定駁回自訴,自難認允當,因此發回重審。(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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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籍縣議員莊枝財。資料照片
花蓮高分院外觀。李光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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