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公司法》大修150條條文,初審時有近50條條文遭保留。根據行政院版的《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若「有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情事」,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若此條文通過後,SOGO股權增資案將可適用,因此被外界稱為「SOGO條款」。但今天協商時,朝野對「SOGO條款」仍無共識。
藍委廖國棟主張,若經法院判決的虛偽不實,居然可以持續獲得政府行政核准,持續公司商業登記,這是「最嚴重的狀況」,他更意有所指地說,「難道我們為了要護航一個法院判決的假交易財團,來陪葬台灣洗錢評鑑嗎?」
網路媒體《上報》日前報導,SOGO百貨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楊政憲在股東會上向股東掛保證,強調無論立法院修法結果為何,皆不會對目前遠東集團在SOGO百貨的經營權有影響,甚至還強調,遠東集團已經與「政府高層」進行過充分的溝通。
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經濟部,為什麼楊政憲敢在股東會上如此猖狂發言,到底是他對股東做出虛偽不實的言論,還是他講的是真的?
法務部則建議拿掉「由檢察機關通知經濟部」,法律文字若這樣敘述,外界可能會疑惑,這個檢察機關的通知,是否將成為撤銷的要見,或者這算不算檢察機關的形式執行?為了避免這樣的爭議存在,建議將上述這幾個字拿掉。
不過,藍委蔣萬安質疑,如果條文中刪掉「由檢察機關通知經濟部」這幾個字,經濟部要怎麼知道已經判刑,會不會有時間差?最後朝野對此條文無法達成共識,蘇嘉全裁示保留。
協商也討論到新增訂第193條之1「普董查閱權」條文,普通董事可與獨董、監察人對公司文件有相同的查閱、抄錄或複製的權限,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法將處代表公司的董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的董事將處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朝野立委的意見不一,對於法條的見解也不同,因此蘇嘉全最後裁示,該條文暫時保留,相關文字也會再做調整。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彥秀指出,條文中寫道,董事為「執行業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文字不夠清楚,到底執行業務是什麼業務?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曾銘宗認為,條文會有問題,文字中的「複製公司業務」,是要複製什麼公司業務?文字會讓大家有所誤解,應該要做適當的調整,不要讓大家有所疑義。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董事不能只是當花瓶,像是如果董事會通過,撥2000萬美金蓋廠房,同時後續要再追加3000萬,若是董事不能問也不能看,怎麼會知道3000萬是不是真的有必要?如果董事只是當花瓶,來幫做決定的人背書,跟公司治理的原則怎麼會相符?(黃信維、曾盈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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