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完善社區大學法源依據及母法依詢,確定社區大學法制化,並明訂社大定位、發展方向及輔導獎勵措施,解決社大場地普遍難覓等問題。新法賦予社區大學獨立專法,對於發展20年的社區大學具有時代意義,有利社大永續發展。
我國社區大學自1998年由民間自發性推動成立第一所社區大學、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來,於各地蓬勃發展,至今已有87所由地方政府自辦或委辦的社區大學,在各地提供民眾終身學習機會,去年度參與社大學員逾40萬人次。社區大學現行設立之法源依據為《終身學習法》第10條。
因應社大經費來源及場地的問題,三讀條文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的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對於辦學良好的社大,三讀條文也明定獎勵條款,主管機關得得酌予補助社大,並視社大辦學績效予以獎勵,並得定期對社大進行評鑑;此外為促進社大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大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另外,配合《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專法立法,立法院也三讀修正《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應依其組織法規設立,各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及相關事項辦法,以及增訂各政府應積極堆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使法律更臻完備。
教育部認為,本次社區大學以專法明定相關事項,使社區大學有更明確之法定地位,將有助於解決社區大學長久以來面臨的場地問題,並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可以說是政府送給社區大學設立20年的成年禮。(王家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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