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杜絕家戶生活污水隨意排放衍生環境問題,地方政府致力鋪設下水道,並對民眾徵收下水道使用費。不過,為避免部分已有下水道的區域,民眾不願接管下水道,逕自排放污水,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明定地方政府可以有上述情況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制費,且水污染防治費費率與下水道使用費一致。
環保署2006年依《水污染防治法》訂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但水污費卻因防治基金預算連續數年被刪,一直無法開徵,直到日月光水污染事件後,立院才在2014年底決議先對企業開徵。2015年5月1日起,先針對畜牧業以外的事業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2017年元旦起,增加對畜牧業徵收水污費。
《水污染防治法》原本規定,要針對所有排放污水到地面水體的家戶都徵收水污費,不過綠委吳玉琴認為,部分縣市的下水道普及率不足,如果因此反過來對民眾徵收水污費,是懲罰這些家庭,因為下水道建設是縣市政府責任,而非民眾。因此最後修法調整為,針對「已經鋪設下水道區域,卻未接管下水道的家戶」,開徵水污費。
根據三讀條文的立法說明指出,全國約有850萬戶家庭位於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政府提供的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因此對於未將污水排放到下水道的家戶,必須開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三讀條文規定,針對家戶所徵收的水污染防治費,費率與下水道使用費一致,但徵收時間、徵收方式、繳費流程等,由地方政府訂定。若逾90天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地方政府可處1500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鑒於許多縣市仍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綠委黃秀芳也提出修法,刪除了處理、評估後的污水可補注地下水的規定,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若事業注入地下水體的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曾盈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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