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 全面解密戒嚴時期檔案

出版時間 2018/05/17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林修卉攝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林修卉攝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定位法規體制為《檔案法》特別法,政府機關應於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查政治檔案;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移歸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管理。
 
根據草案,政治檔案適用期間,從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止,範圍包括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文件。

不過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上午說,這是充滿政治操作、假稱進步卻包藏禍心的法案,依其草案內容,就像政府擁有空白授權,任何時間都可以查到飽的通行證,將來無論任何團體,只要被認定是在戒嚴時期內擁有相關資料,政府都有權利抄收,民進黨又一次想先射箭再畫靶,「小英舞劍、劍指國民黨」,運用國家公器來做政治算計,令人遺憾。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則解釋,「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是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範而擬具,此為站在國家行政角度來看,並沒有政黨惡鬥的情形。國發會指出,考量政治檔案的徵集與應用有其特殊性,且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屬持續性工作,非僅架構於促轉條例之下,定位為《檔案法》的特別法,其存續的有效性不受促轉條例階段任務影響。
 
草案也明訂政治檔案解密程序,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對保密逾30年的政治檔案,除原移轉機關敘明有保密義務的法規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並由檔案局公告解除機密之意旨及必要之解密措施,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等法規適用,以簡化解密程序,加速開放。
 
在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僅規範開放檔案,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拒絕移轉國家檔案,草案並無罰責。曾旭正說,《促轉條例》已有罰則,將可開罰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總統蔡英文的重要政策,核心任務之一即在於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期藉由歷史紀錄的公開,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他說,該條例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配套法律,對未來推動政治檔案開放應用,至為重要。
 
賴清德也說,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請各部會配置適當資源,督促所屬落實清查及整理政治檔案,俾利儘速移轉檔案局管理。(林修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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