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道交警遭撞慘死 內政部修因公殉職定義從優撫卹

出版時間 2018/04/26
內政務修正因公殉職定義,保障受暴力與意外致死員警權益。資料照片
內政務修正因公殉職定義,保障受暴力與意外致死員警權益。資料照片

基層警消工作性質特殊深具危勞性,為契合勤務高危險的特性,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使警消人員無後顧之憂。

內政部長葉俊榮日前偕警政署長陳家欽探視遭撞死的國道第四警察大隊郭振雄、葉家豪兩交警,表示將爭取「因公殉職」從優辦理相關撫卹。內政部修正相關施行細則後,確定將以「因公殉職」從優撫卹,而非金額較低的「因公死亡」,去年執勤遭撞過世的國道員警陳啟瑞也適用新規定。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亡故,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後,警消人員都將適用。
 
依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904人,由於警察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故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院備查。
 
另外,警政署也報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策進作為,內政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認為2010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大學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法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而違憲。部長葉俊榮在第一時間即指示「全盤處理、循序漸進」的方向,並由次長邱昌嶽邀集法學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研商,就各層面問題全面考量,並提出處理計畫。
 
葉俊榮指示,為保障2010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權益,在不影響警察大學既有各班期學員生權益,且兼顧現有基層警消人員現有陞遷管道與機會下,規劃分階段完成進修教育,擇優陞任;另也積極爭取調高基層警消年功俸額至525,以俸級陞遷代替職務陞遷,期盼給他們更實質的保障。(王家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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