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泓旭條款」初審通過 禁幫共諜、恐怖組織蒐集情資

出版時間 2018/04/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王烱華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王烱華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去年12月遭質疑,疑似涉入「周泓旭共諜案」,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被帶走調查,但北檢強調,王炳忠是證人,並非被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通過《國安法》第2條之1修正條文,提案修正的綠委管碧玲強調,此項修正案就是台灣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中國間諜「個人」等剌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祕密的消息或電磁紀錄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等官員列席,但由於僅花敬群是次長層級,其他列席官員更都是副處長、參議等層級,遭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鄭天財質疑,列席官員層級不足,無法針對國家安全層級的《國安法》修法提供有效、正確的的法律見解。

但在主席民進黨籍的召委洪宗熠建議先審,如面臨問題再邀請相關單位派遣更高層的官員到場,因此在審查綠委劉世芳提案的第2條之1中提及的「恐怖組織」定義,即產生行政單位各說各話的情況,最後主席決定臨時邀請國土辦公室主任黃俊泰出席,而在黃俊泰出席前,整個委員會的議事狀態,行政單位的官員都是實問虛答,也讓議事空轉將近一個小時。
 
黃俊泰在10時25分抵達委員會後,強調「恐怖組織」的定義,已在目前草擬的「反恐行動法」草案中,已有明文規範,就是恐怖組織係指3人以上,具內部管理結構從事恐怖行動。而相關恐怖行動也有明文規範。
 
最後在朝野立委在無異議下,修正通過《國安法》第2條之1: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剌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王烱華/台北報導)
 


想知道更多,一定要看……
清明連假國道塞爆了! 藍委要賀陳旦下台
【選戰人物】71歲「酷吏」再回鍋 蘇貞昌再為新北衝衝衝
年底大選18歲可公投不能選縣市長 徐永明批:荒謬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