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纏郎最重判3年

出版時間 2018/03/23
葉俊榮。資料照片
葉俊榮。資料照片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由警政署報告日前送行政院審查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部長葉俊榮表示,此法案屬「預防犯罪」立法,採行多階段處罰模式,讓被害人在初期面對監視、盯哨等恐怖糾纏時,可即時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求援,阻止悲劇發生。

內政部官員說,目前對「纏郎」幾乎無法可罰,即便採《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以3000元罰鍰,未來至少有四層防護,包括祭出警告、一到10萬元罰鍰、防制令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據草案內容,民眾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之行為人,警察機關得即時勸阻或制止。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如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內政部表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處罰並預防憾事發生,形成法律規範的漏洞。為填補現行法律規範的漏洞,經成立推動立法小組,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及公聽會,參考日本及德國之立法例提出草案。
 
內政部說,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施行勢在必行,不能再讓人民遭受糾纏行為的侵擾,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有關婦幼安全、性別主流化或性自主權之法律,構建完整之被害人保護網。(王家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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