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資料照片
立法院去年10月底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
根據《外國專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專才聘僱許可及居留時間,從3年放寬至5年,若期滿後需要可再申請延期,每次不得超過5年;外國專才還可申請3個月尋職期間簽證,最長總停留時間為6個月。
根據該法,外國專才只要符合居留滿183天之要求,且年薪超過300萬元者,綜所稅得以減半課徵3年;若受聘於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且取得永久居留權,準用公立學校教師的退休規定,月退俸或一次性退休金二擇一。此外,該法共有11項子法,其中有8項子法上路,另有3項子法最慢也將在3月15日前上路。(陳雅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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