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有關「金融沙盒」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未來業者經審議評估後,能在風險可控管的範圍內,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測試新的金融產品、金融商業模式,且能排除適用部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或免刑事、行政責任。
曾任金管會主任委員的藍委曾銘宗解釋,「沙盒」一詞源自於程式設計,是讓設計出的程式先在封閉空間試驗運作,防止影響系統。而同樣的,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避免新金融科技造成風險或危害消費者權益,需先在可控管環境下測試一段時間,目前英國、新加坡與香港都有類似機制。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申請人、公司都可以向金管會申請進行創新實驗,包括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金融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申請後,要召開審查會議。不過,朝野黨團日前協商時,對於審查會的成員組成比例看法不一,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外部專家、學者比例應超過會議成員總額半數,有助於鼓勵企業創新實驗;民進黨團則主張,創新實驗牽涉龐大公共利益,審查須非常嚴格,建議外部專家、學者不能高過審查會議成員半數,但為確保創新彈性,也不能低於1/3。條文在院會經表決,通過民進黨團的版本。
未來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1年為限,並得申請延長一次,時間6個月,合計實驗期長達18個月,是目前全球最長的實驗期間。實驗期間屆滿後,申請人應將結果函報金管會,說明妥適性,金管會也會再召開審查會評估結果,若該實驗確有實益,金管會將配合研修相關金融法規,提供申請人創業或策略合作協助,或者轉介創業服務基金。
創新實驗項目若涉及《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等金融相關法律中需要許可、核准的業務規定,在實驗期間將可排除相關刑事、行政責任,但若超過核准的實驗範圍,仍無法免除。
新法也為參與創新實驗的消費者訂定保護專章,若因金融創新實驗商品或服務衍生爭議,消費者可准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申訴,並申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曾盈瑜/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