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海洋基本法草案書面報告,海巡署長李仲威列席備詢。張君豪攝
政府預定在明年4月成立「海洋委員會」今天上午「海洋法基本草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委員會則認為海洋環境復育過程複雜,認為海洋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復育海洋生態環境部分、應視災害現況再行復育。
另外內政委員會也真對草案第17條,規範政府應有效管理漁業、體升水產產業部分提出意見:認為漁業法有關特定漁業專章及44條即真對漁業資源養護管理相關措施及產業結構調整規範,已包含17調將關規定。
建議修正17條內容為:「政府應推重責任漁業、提升海洋生物資源管理能力,並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落石資源養護及管理,為健全養殖漁業發展,政府應輔導經營業者合理利用水土電等資源。並鼓勵運用科技提升品質及效能之原則規範。」
內政委員會並針對海洋法基本草案第19條第2項:「政府應建立有利國內外各型船舶進出及促航運業發展之法規環境」給出意見:希望能在不影響漁民、漁船作業安全,減少海上碰撞事故糾紛、維護海上航道安全秩序下,建立各類船舶進出海域相關規定。(突發中心張君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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