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禁止飼養寵物 立院共識將修法解套

出版時間 2017/11/21
公寓裡養狗。資料畫面
公寓裡養狗。資料畫面

部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禁止飼養寵物規定,常讓飼主帶著寵物到處搬遷,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認為是寵物也是伴侶,據此提案修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23條進行協商,朝野共識,刪除不得飼養寵物規定,至於寵物和動物之間如何區分,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理。
 
參與協商的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提到,去年9月曾召集縣市政府討論開放社區養寵物,當時縣市政府都沒有反對意見,內政部今天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將現行法修正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針對第23條住戶特別規定中包含禁止飼養動物,也修正為住戶飼養動物之管理規定。
 
至於有民眾質疑,開放公寓大廈飼養寵物恐會造成滿地皆大便,王育敏指出,新法開放的是民眾飼養寵物權利,一旦寵物進入公共區域,不管是吠叫、便溺都要接受社區管委會規範。內政部也提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住戶若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經管委會處罰、縣市政府處罰,一直不遵可強制遷離。主持協商的綠委陳其邁舉例,金魚跟獒犬都算寵物,但差異甚大,適用同一部法律,會有疑慮,今天的修法是在管委會協約權與住戶權益之間拉鋸,希望在法令修正中求取平衡。(張文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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