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內容:新增市府聲明)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今天在議會總質詢中指出,鄭文燦市長去年率團訪問荷、英、法等國,12天的行程、19位官員花了422萬元;今年又率團訪問美西,也花了300萬元,質疑為何都是委託特定的旅行社,卻未公開招標?反觀台北市長柯文哲出國4次花了8百多萬元,就遭北市議員質疑超過劉政鴻,舒翠玲也以大字報指鄭文燦是「排場王」、「燒錢王」、「目無法紀王」!
鄭文燦市長答詢時表示,出國次數並不多,主要是出去的次數比較長,均受審計單位監督和查核;負責安排行程的秘書處長顏子傑亦表示,審計處去年就針對出訪荷、英、法等開專案審查,每張單據逐一審核,均依規定辦理。
桃園市府下午發布聲明表示:
一、 訪問團採購方式都必須符合出國要點及採購規定。鄭文燦市長在3年之間出訪6次。歷次國外出訪之政治拜會、商務參訪及會見僑胞等行程,均由府內權責單位負責接洽安排,由秘書處整合,從來沒有透過旅行社代為辦理。
二、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修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第六點及第七點說明,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函示,「2員以上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不論是否搭乘同一班機,如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由機關人員個別辦理為限。故本案仍請視其業務實況需要,依上開函釋規定以符合採購效益之原則,由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三、 鄭文燦市長歷次國外出訪案,循效益考量原則,均依規定採機關人員自理方式報支差旅費,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由機關本於權責處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過去兩任縣長(朱縣長及吳縣長),國外出訪案也曾採取相同或是類似方式辦理,並無不同。
四、根據桃園市審計處前年度、去年度總會計審核通知,秘書處整合之出國計劃辦理情形並無疑義及缺失,無須答辯或聲復理由。
五、有關鄭市長、副市長及局處首長搭乘之飛機艙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均符合規定。
六、有關市長、副市長、局處長及同仁公務出國之出差旅費編列,均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支應相關經費。根據規定,日支生活費包括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零用費主要是支出雜費。
七、鄭文燦市長率團出訪,不論歐洲、美國及日本,均能達成城市外交的目標。經費使用係因為團員人數、天數及國家有所不同,以效益而言,歷次出訪確實可以提升桃園市的國際可見度及建立友誼的成果。(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發稿時間:12:08
更新時間: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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