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下)

出版時間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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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述徵信準則、授信準則已規範審理一般企業授信案件,本於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 5 項審核原則核貸, 各會員銀行仍得依其業務需要及風險控管,視個案情形徵提相關審理文件。
3.其中對於聯合授信案件之徵信工作,業已規範, 倘經參加銀行自行評估主辦銀行提供之聯合授信說明書內容,認已涵蓋其所需之徵信資料及徵信範圍者,得將聯合授信說明書作為徵信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
 
 (二)現行銀行辦理洗錢防制措施之一致性作業準則
金融機構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可避免金融工具被利用成為非法犯罪或資助恐怖分子之工具,保障民眾及社會安全及安定,金管會已依洗錢防制法訂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並責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強化我國防制洗錢機制,督導金融機構落實防制洗錢相關規定,並請金融機構透過加強員工訓練及對客戶宣導等方式,妥善執行相關機制,如:
1.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及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應視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如經評估屬較高風險情形,應向客戶瞭解或取得更多資訊及文件,並採行適當管理措施。另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亦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2.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模式、金額與過去有明顯不同等情形,亦須對客戶身分進行確認,並對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向調查局申報。
 (三)金管會將加強督導銀行強化辦理聯貸案徵授信、貸 後管理及防制洗錢措施本次慶富公司承攬海軍獵雷艦案,出現連串爭議與弊端,造成融資銀行承擔鉅額風險,爰為強化聯貸案件徵信、授信作業之管理,各銀行辦理授信案件除應依前揭徵信準則、授信準則辦理外,並應視個案情況採行以下加強措施:
 
1.加強授信前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對授信戶依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如有揭露關係人款項等資訊者,應對授信戶之關係人財務狀況及融資能力予以分析。
2.強化評估授信戶營運資金缺口及自有資金部位:
(1)確實分析授信戶支付預付款之資金缺口,覈實評估借戶對聯貸案件所需之營運週轉金。
(2)授信戶之聯貸案件如涉及履行採購合約,短期內需支付鉅額相關設備採購金額者,應評估授信戶後續採購案之資金來源、履約能力及償債還款能力。
(3)聯貸合約如有約定授信戶增資之條款,應對增資款之來源予以查證,確認增資真實性。
3.覈實查證交易真實性及資金流向:
(1)對准貸之授信案件,按授信戶所提供之融資計畫,定期審視執行進度,依據授信戶資金用途覈實撥付,必要時得約定逕撥付其計畫所預定受款人。其須配合自有資金運用者,應監督授信戶配合運用。
(2)針對授信覆審追蹤工作,應查核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配合交易行為之週轉資金貸款應追蹤查核是否屬真實交易。
4.確實落實貸放後管理作業:授信案件貸放後應確實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瞭解授信戶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
 
其他約定事項,必要時應辦理實地覆審及追蹤考核:
(1)定期訪查:為掌握授信戶之營運狀況,個案授信案,於貸放後應定期訪視授信戶營運情形。
(2)覆審:銀行應於貸放後辦理覆審,授信覆審人員發現授信戶有違約異常徵兆,或其他有礙債權確保等情形時,應即追查原因,提出檢討,必要時應研議債權保全措施。
(3)追蹤考核:聯貸案辦理追蹤考核時,對於授信戶承諾條件是否履行,應徵取相關佐證資料辦理查核。
5.銀行應建立授信戶預警機制:授信戶及母公司有信用、營運、財務狀況不佳等徵兆,應列為預警帳戶。預警帳戶經採適當之措施仍未獲有效改善, 且其信用、營運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無法清償銀行債權之虞,需對授信戶採取保全程序或其他訴追程序。
6.加強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並落實執行:銀行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聯貸案授信戶之資金、或其已進行之交易有疑似洗錢交易表徵,均應對受款方身分進一步審查,評估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並持續監控相關帳戶交易。
 (四)綜上所述,金管會將加強督導各銀行無論在一般企 業授信或聯貸案件,切實就授信個案適當之徵信範 圍,徵提相關徵審資料,落實授信監控機制,以健 全銀行業務經營,確保授信資產之安全,爰金管會 將責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風 險管理為基礎考量,研議是否將前述強化聯貸案之
 徵審作業措施納入徵信準則、授信準則。

 四、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之可行性
 (一) 針對重大武器採購案件如涉及銀行融資,得由國防 採購機關、銀行及得標廠商建立嚴謹之三方合約機 制:
於國防採購機關與廠商之採購合約、銀行與廠商之貸款合約之外,建立三方合約機制,並於三方合約中明定彼此執行事項,例如得標廠商應於融資銀行設立專戶、專戶非經銀行及訂約機關同意不得更改、訂約機關應將契約價金撥付銀行專戶、契約價金入帳款項由銀行進行專戶管理、訂約機關應將估驗內容告知銀行、得標廠商應以指定用途之支出憑證向銀行請款等。

 (二) 建立照會機制,加強授信戶上下游產業、銀行同業
 照會機制交互勾稽,覈實查證交易真實性:
針對採購案件之融資契約,宜建立三方合約機制,於合約中規範彼此採購或貸款應注意事項,並應於採購機關(構)與銀行間,建立照會機制及聯絡管道,避免銀行因無法取得照會管道,難以釐清採購相關事項措施, 導致承擔鉅大不確定授信風險。另宜加強授信戶上下游產業、銀行同業照會機制,如涉及授信戶與第三方之交易,需徵取買賣合約、發票及運送單據等相關約據,進行交互勾稽, 落實交易真實性查核及建立交易監控機制。

 五、強化公股督導
(一)財政部為股權管理機關,秉持公司治理原則,透過公股代表及董事會督導事業之經營。由本事件發展觀之,第一銀行擔任聯貸主辦行,未能即時掌握其他聯貸銀行或採購機關(構)間資訊,衍生眾多本國銀行對借款戶及集團放款之重大損失。考量公股銀行以企金為主要獲利來源,辦理聯貸係重點業務,應採更積極作為。基此,為強化公股銀行經營, 確保股東權益,將責請公股銀行擔任聯貸主辦行時,於符合相關法令及徵授信原則下建立與其他公股銀行間溝通協調統合之機制,善盡主辦行善良管理人責任,以降低資訊不足造成之信用風險。

(二)另為強化公股銀行經營,確保股東權益,將依據金管會檢討報告有關第一銀行聯貸過程相關缺失及後續對該行處置作為,督責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控)公股代表依公司治理確實嚴格督導第一銀行就聯貸案徵授信、撥貸作業、貸後管理、洗錢防制及風險控管等,徹底檢討相關缺失,研議具體改善作為,並強化督導其他公股銀行比照辦理,以杜絕類此案件再度發生。

(三)本案慶富公司疑有虛偽增資及以假交易文件詐貸,相關資金流向疑似涉及洗錢乙節,目前刻由相關機關清查中。為健全銀行經營,財政部將持續督導公股代表強化公股銀行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能力。另為協助第一金控及公股銀行在此次事件重獲社會大眾的信任,將督導財政部公股金融事業發揮「赤道原則」精神, 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發展發揮正面作用。

 柒、結語
獵雷艦案發生後,國內各界相當關切,也對相關案情多所疑問,本調查小組奉院長指示成立,並基於行政調查之職權,歷經幾次密集會議,希望儘速釐清案情,對國人有所交代。

獵雷艦案雖為國防部就國防武器所進行首次商業性採購案,對國艦國造政策深具指標性意義,但依據跨部會調查小組調查結果,整體採購過程、聯貸徵信與貸後管理等事項在執行上確有明顯疏失,導致至今日未能依約依進度履行建案合約。其中,在採購過程方面,國防部對招標、評選及決標過程執行確有不當之處,而在履約階段也未落實後續履約管理就廠商履約進度嚴加控管,實有疏失;在聯貸過程方面,第一銀行辦理慶富公司聯貸案於徵授信、覆審、撥款及貸後管理等作業均有明顯未依銀行法等相關規範確實執行之缺失,兩者均應檢討相關控管機制及相關人員責任。

至於採購及聯貸案是否涉及不法及相關刑責,本調查報告後續將送司法單位調查。行政院也將賡續督導各相關部會,從改善軍事採購相關制度、強化聯貸徵授信評估機制及貸後管理效能、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與強化公股督導等面向,落實精進改善措施,以符各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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