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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摘要
一、前言
為釐清獵雷艦案之案情,行政院成立「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羅政務委員秉成及相關機關。調查小組於 10 月 19 日召開會前會,10 月 24、27、30 日及 11 月 1 日召開 4 次會議,進行行政調查,本專案調查報告之行政調查結果,將送請相關檢察機關進行後續司法調查。
二、缺失與責任檢討
(一)採購過程
本案招標過程確有不當之處,臚列如下:
1.招標前階段:國防部於招標前曾函詢工程會意見,卻未視個案情節妥慎參酌工程會意見辦理。
2.招標文件規範:廠商財力資格大幅放寬,且未確保廠商有相當財力,顯有不當;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未適當反映造艦作業重要性;招標文件僅允許「價格」採協商措施顯有未當。
3.評選作業:內派委員人數過少;未掌握評選委員出席狀況;未究明原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缺席第 2 次評選委員會之原因,直接使出席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顯有缺失;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未落實評選委員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之規定;未依招標文件採協商措施。
4. 未落實履約管理:未能就廠商履約進度嚴加控管。
(二)聯貸徵授信評估與貸後管理
慶富公司曾洽臺銀、兆豐銀、臺企銀及合庫銀籌組聯貸案,惟被婉拒,嗣再洽第一銀行籌組。
本案經調查結果,第一銀行確有不當之處,分述如下:
1.未確實分析慶富公司資金缺口並評估履約能力與償債能力,聯貸案核准後 1 年餘即發生重大違約。
2.未確實分析慶富公司現金增資可行性及真實性, 部分增資款項來自該行貸款(10.5 億元),增加銀行信用風險。
3.未查證交易真實性及資金流向澳門、新加坡及香港之合理性。
4. 未合理評估關係企業慶洋投資公司之擔保品價值,不利確保債權。
5.未落實貸放後管理並追蹤授信批示條件應注意事項、聯貸合約約定事項及慶富公司負面事件影響。
(三)資金流向
慶富公司將所貸資金匯往非投標文件載明之 5 家供應商位於澳門、香港及新加坡銀行帳戶, 金額1.58053 億美元,並疑有回流情形,將續由高雄地檢署釐清本案有無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相關人員之刑事責任。
三、本案對軍事採購及本國銀行影響
(一)軍事採購
國艦國造政策延宕、增加後續武器採購難度及影響融資意願等。
(二)本國銀行損失
初估各債權銀行對慶富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大可能損失 201 億元,對獵雷艦聯貸案最大可能損失125 億元;倘繼續執行,最大可能損失 45 億元。四、未來改進方向
四、未來改進方向
(一)建立軍事採購標準作業流程
1.改善最有利標評選作業:遴選符合需求之評選委員;妥適擬定評選項目及配分;評選結果評分或序位相同時之處置方式;全部評選項目均可採協商措施; 掌握評選委員出席狀況; 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確實審認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
2. 強化履約管理,及時瞭解廠商履約情形。
3.建立採購審查小組機制。
(二)強化巨額軍事採購稽核
1. 稽核範圍: 由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逐案專案稽核。
2.稽核團隊:核派或遴聘各類型之稽核委員及稽查員,增加外聘人數,以公正執行稽核監督。
(三)強化聯貸徵授信評估機制及貸後管理
金管會將加強督導銀行落實辦理聯貸案徵授信、貸後管理及防制洗錢措施。
(四)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之可行性
1.針對重大武器採購案如涉及銀行融資,得由國防採購機關、銀行及得標廠商建立嚴謹之三方合約機制。
2.建立照會機制,加強授信戶上下游產業、銀行同業照會機制交互勾稽,覈實查證交易真實性。
(五)強化公股督導
責請公股銀行擔任聯貸主辦行時,建立與其他公股銀行間溝通統合機制;並督責第一金控公股代表確實督導第一銀行徹底檢討缺失,研議具體改善作為。
五、結論
本調查小組奉賴院長指示成立,基於行政調查之職權,歷經幾次密集會議,希望儘速釐清案情, 對國人有所交代。
依據跨部會調查小組調查結果, 整體採購過程、聯貸徵信與貸後管理等事項在執行上確有明顯疏失。其中,在採購過程方面,國防部對招標、評選及決標過程執行確有不當之處,在履約階段亦未落實後續履約管理就廠商履約進度嚴加控管,實有疏失;在聯貸過程方面,第一銀行辦理慶富公司聯貸案於徵授信、覆審、撥款及貸後管理等作業均有明顯未依銀行法等相關規範確實執行之缺失,兩者均應檢討相關控管機制及相關人員責任。
至於採購及聯貸案是否涉及不法及相關刑責, 本調查報告後續將送司法單位調查。行政院將賡續督導各相關部會,從改善軍事採購相關制度、強化聯貸徵授信評估機制及貸後管理效能、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與強化公股督導等面向,落實精進改善措施,以符各界期待。
目錄
壹、前言 1
貳、採購過程(國防部提供) 3
叁、聯貸過程(第一銀行提供) 24
肆、缺失與責任檢討 32
一、採購過程 32
二、聯貸徵授信評估與貸後管理 52
三、資金流向 59
伍、本案對軍事採購及本國銀行損失之影響 73
一、軍事採購 73
二、本國銀行損失 73
陸、未來改進方向 75
一、建立軍事採購標準作業流程 75
二、加強巨額軍事採購稽核 79
三、強化聯貸徵授信評估機制及貸後管理 80
四、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之可行性 84
五、強化公股督導 85
柒、結語 86
壹、前言
國防部獵雷艦採購案於承造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富公司)爆發詐貸弊案後,目前除正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進行司法調查外,國內各界對該案之採購及聯貸過程,以及慶富公司有無能力完成造艦案與是否涉及虛偽增資、詐貸等問題之關注也日益殷切。為加速釐清相關案情真相, 奉行政院賴院長指示,由施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於本(106)年 10 月 19 日成立「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下稱本調查小組), 啟動獵雷艦案行政調查。本調查小組按任務分為「造艦組」及「調查組」。其中,「調查組」成員包括羅政務委員秉成、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
本調查小組於本年 10 月 19 日召開會前會,並於 10 月24、27、30 日及 11 月 1 日共計召開 4 次會議。第 1 次會議先由造艦組經國防部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分別報告該案之採購及聯貸過程後先行離席, 調查組續行召開會議,就採購及聯貸過程可能缺失與責任歸屬等,本於院長指示進行行政調查,同時提出本案對軍事採購及本國銀行損失之影響及未來改進方向。
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於從事各種行政行為時, 應本於其職權,運用各種調查方法, 取得相關證據或資料,再透過評價形成心證,以釐清事實並作成最終決定。是以本案調查係由行政院發動,召集相關部會進行,與本案有關之聯貸行及國防部係受調查對象,非調查主體,本報告範圍僅以行政調查為限。至刑事偵查部分,依刑事訴
訟法規定,檢察官接獲警、調單位情資時,如認有犯罪嫌疑,即可分案偵辦,並依案件需要,進行傳喚、搜索等必要之偵查作為,此部分之刑事偵查範圍,目前已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本專案調查報告之行政調查結果,將送請相關檢察機關進行後續司法調查。
貳、採購過程(本章為國防部提供)
一、引言
獵雷艦案於 100 年完成建案,執行期程為 102 至 114年,97 至 102 年期間共舉行 14 次「籌建獵雷艦案」邀商說明會,102 至 103 年辦理採購作業,於 103 年 10 月 23 日由慶富公司決標,11 月 3 日完成簽約執行,契約價金總額計新臺幣(以下同)349 億 3,300 萬元,12 月 3 日台船公司不服開標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爭議處理,104 年 9 月 25 日工程會審議判斷確認本案採購過程無違反相關規定,以下將針對作業流程, 詳盡說明。
二、採購過程
(一)97 年 1 月 8 日至 102 年 4 月 11 日期間共舉行 14 次
「籌建獵雷艦案」邀商說明會。
(二)有關「籌建獵雷艦案」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相關事宜如后:
1.分別於 101 年 12 月 3 日、101 年 12 月 21 日及 102 年3 月 1 日邀集海軍相關單位召開「籌建獵雷艦案」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研討會議。
2.102 年 3 月 7 日再次邀集業管、專業單位及本案法律服務合約廠商眾勤德久法律事務所李玉澄律師參與,提供法律相關專業意見,由計畫處處長刁中傑少將主持「籌建獵雷艦案」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研討會,本會議依「政府採購法」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內有關「評選須知」之評選類別,摘取與本案特性有關之項目( 過去履約績效、計畫管理、設備、品質、功能、整體後勤與維修、價格及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事項),據以訂定評選標準表,交由評選委員審查,作為綜合評選之依據,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3.經簽奉副司令薩曉雲中將核定本案評選須知草案。
(三)102 年 3 月 7 日「籌建獵雷艦案」需求規範書奉司令董翔龍上將核定。惟司令董翔龍上將批示:「新型獵雷艦」之作業區域平均風力如何?案內設定本型艦出海執行水雷反制作戰任務能力不得低於風速 16 節(四級)之海象;出海執行水雷偵測及嚮導穿越任務能力不得低於風速 21 節(五級)之海象,其限制範圍是否合宜?
(四)102 年 6 月 3 日由副部長高廣圻上將主持召開「籌建獵雷艦案」准採最有利標案審定會議。略以:
1.為求周延審慎,經於 102 年 4 月 29 日將相關資料函
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提指導意見,該會並於 5
月 13 日函復,摘列如次:
2.海軍司令部「異質性分析評估報告」已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各款說明,建議准予採最有利標決標,以挑選優良廠商履約。
3. 本案建議加入「協商」機制,並將後勤維保之價格、計價方式、調整方式及各艦交船期程列入評選項目。
4.「光華六號計畫後續艇建造」案評選結果發生爭議,遭致媒體報導及立法院調查,本案如採最有利標,請勿發生類似情形。
5.綜審意見:
(1)本案採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依工程會審復意見係屬適法,擬由國防部就上級機關立場辦理核准。
( 2) 有關工程會指導意見及相關聯參單位審查意見,均屬採購執行作業應考量事項,擬一併復請海軍司令部納入採購計畫。
(3)國防採購室依相關規定詳審海軍呈報之「採購計畫」,並協助海軍適法辦理評選作業,俾免肇生類似「光華六號計畫後續艇建造」案評選爭議。
(五)102 年 6 月 11 日國防部核准「籌建獵雷艦案」採最有利標事宜;為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本案計畫預算
358 億餘元巨額財務採購案之評選,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第3、4、6 條及「軍事機關採購評選作業精進作法」規定,「1 億元以上巨額財務採購案,應遴選評選委員總額 13 員以上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其中外聘委員人數,須占委員總額4/5 以上,並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考量本案屬多項系統高度整合及採購之複雜性,並須提供外聘委員專業說明。有關評選委員之組成,宜依前述規定,以總額 13 員組成,分別為外聘委員 11 員及內部委
員2 員,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副召集人;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有關評選委員組成,依前述規定,遴選如后:
1.外聘委員:經查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外
聘委員資料庫,遴選造船學類專家學者,由電腦自動篩選計 33 人建議名冊。
2.內部委員:
(1)於國防採購室建置之內部委員資料庫,查無造船學類專業人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無法擔任委員。
(2)計畫處考量本造艦案之關聯性及專業度,依規定研提並推薦正選 2 員,及 3 倍備選建議名冊。
3.為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依「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第 8 條規定「應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
一併成立 3 人以上工作小組(至少應有 1 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經徵詢專案律師徐克銘先生建議,「工作小組不宜多於評選委員人數,另可成立諮詢小組協助工作小組辦理評選」。經檢討完成工作小組、諮詢小組人員名單。
(六)102 年 6 月 17 日經司令董翔龍上將勾選暨排序外聘評選委員正選 11 人、備選 22 人及內部評選委員正選 2
人、備選 6 人名單。
(七)102 年 6 月 27 日由參謀長許培山中將主持「籌建獵雷艦案」評選委員會。會議內容略以:
1.召集人說明評選程序,請各委員依專業意見逐項審查與討論後,再行確認。
2. 評選委員會逐項討論「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草案)」之評選項目及標準表(含協商措施),並提出相關意見。
3.眾勤德久法律事務所顧問李玉澄先生針對本案最有利標、評選須知及協商措施之相關作法及規定實施說明。
4.「品質」項目將「自走變深聲納系統配有側掃聲納」納入,應予修正。
5.將「需求規範書」、「投標廠商評選須知」及「廠家投標建議書」之各項內容逐一比對,避免於規格或裝備性能審查作業時,船廠無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例:「廠家投標建議書」中未列出構型管理審查表格),肇生無法評定分數狀況。
6.工作小組組長刁中傑少將表示:海軍會再次依各委員建議,嚴審「需求規範書」、「投標廠商評選須知」及「廠家投標建議書」之內容。因評選項目無法詳列「需求規範書」之所有規格與性能要求,但海軍將會以廣義之解釋涵蓋評選項目,俾利審查。
7.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不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
(八)102 年 10 月 22 日由副司令蒲澤春中將主持本案「廠商意見回復說明暨採購文件修訂研討會」,俾以凝聚海軍共識,完善採購文件內容。會議情形略以:
1.本次公開閱覽計蒐整台船公司等 13 家廠商意見,計377 項。會中分別就「採購計畫清單」、「需求規範書」、「契約附加條款」及「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等文件之廠商重要疑義實施研討(共計 23 項)。
2.契約附加條款中智慧財產權約款,將要求得標廠商未來於本案客製產品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海軍,餘海軍僅有使用權。
3.首艦交艦前,應實施3 次實船水下爆震,直至抗爆震能力達 KSF0.15(含)以上,船廠不得僅提出全艦結構爆震模擬計算報告以為佐證。
4.本案「契約附加條款」僅需訂定廠商必須提供分包規劃,以免後續履約產生爭議,面臨產品製作「轉包」與「分包」界定不易之困擾。
5.有關「需求規範書」中儎臺性能需求完整穩度之抗橫風標準、二艙破損橫風穩度標準等二項內容,增列「若未能達到上述穩度標準,需提出現役艦之原設計國相關規定、計算報告及佐證資料,仍不得低於原設計國現役艦之標準」之敘述。
6. 為使本艦水下磁性能符合標準,將要求廠商其需「符合美海軍標準或北約(NATO)海軍標準或同等品或由原廠出具符合現役艦使用國之保證」。
7. 為廣納商源,有關自動定位模式內容將修訂為:
「在海流 4 節(含)以上與蒲氏風力 5 級(含)以上之海象條件下,於自動定位模式時,含系統誤差在內之位置(重心點)應達到半徑 15 公尺圓圈範圍內、艏向角度應在左右各 10 度角範圍內;縱未能達
到 15 公尺圓圈範圍內,亦不得超過 25 公尺圓圈範圍」。
8.為保障本艦造艦品質,契約附加條款中「履約文件期限」內容修訂為:「乙方應於契約簽約日之翌日
起1 個月內取得並提供現役艦佐證資料(技協(船)廠出具證明)及能量評鑑報告;乙方另應具備現役艦原始設計資料, 配合甲方代理人審定建造( 細部)規範書或本案履約期程,供甲方代理人隨時於技協(船)廠參閱」。
三、招標過程
(一)102 年 12 月 2 日國防部核定採購計畫,國防採購室辦理本案第一次公開招標作業,並預劃 12 月 27 日辦理開標;鑒於廠商疑義,本部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函送國防採購室「建議 12 月 27 日不予開標,並延長等標期為 90 日」,該室於 12 月 27 日公告暫停開標, 本部續辦理廠商疑義澄復事宜。
(二)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於 102 年 12 月 12 日函復海軍,於「籌建獵雷艦」案完成決標簽約作業後,再依「國軍商購案最終用途說明等文件核發管制作業程序」辦 理 後 續 簽 署 「 最 終 用 途 說 明 」 ( End UseStatement)事宜。
(三)103 年 2 月 27 日辦理本案第二次公開招標作業,並預劃 3 月 27 日辦理開標,期間持續辦理廠商疑義澄復事宜。
(四)103 年 4 月 15 日由副司令蒲澤春中將主持「『獵雷艦』案第二次公告廠商疑義回復說明研審會」。
(五)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於 103 年 4 月 25 日函文說明辦理本案廠商說明會相關事宜。工程會釋復係屬適法, 該室請本部提供說明會招開之時間與地點,俾憑續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徵求網頁辦理公告。本處即
依該室指導於 103 年 5 月 9 日由副司令蒲澤春中將主
持本案廠商說明會,與廠商實施雙向溝通,俾利本案後續招標作業順遂。
(六)103 年 5 月 9 日於海發中心國際會議廳,由副司令蒲澤春中將主持「獵雷艦案」廠商說明會。本次會議計有督察長室(法務)、海發中心、國防部國防採購室等相關業管暨專業單位、眾勤德久法律事務所及廠商代表參與。
1.海軍說明如后:(1)本案前於 102 年 12 月 4 日辦理招標之公告作業,原訂 12 月 27 日開標。鑒於規格及需求要求複雜、履約期程長且採購金額甚鉅,需耗綿長的時間進行備標作業,部分廠商分別建議 45、60 及 90 日不等之備標期。經與專案律師團研討, 為避免限縮商源之爭議,並有利於潛在之合約商可周延購案備標完整度,及避免匆促投標衍生後續爭議,復考量國內船廠可與國外可能之技協船廠,深入洽談技術整合事宜,於 102 年12 月 20 日併第一次公告「廠商疑義及異議之釋疑」資料,函送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建議 12 月27 日不予開標,並延長等標期為 90 日」,該室於 12 月 27 日公告暫停開標。
(2)103 年 2 月 27 日國防採購室辦理本案第二次公開招標作業,並預劃 3 月 27 日辦理開標作業。海軍收悉多家廠商疑義,並數家廠商分別建議 90及120 日不等之備標期。為避免匆促投標肇生後續爭議,同時海軍依第二次公告「廠商疑義及異議」建議, 修訂採購文件內容, 以廣納商源。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103 年 3 月 24 日將「廠商異議之釋疑」資料、及「建議 3 月 27 日不予開標」等事項,函送國防採購室,該室於 3 月 26 日公告。
(3)有關歷次各廠商疑義,目前海軍均已完成說明, 然為求審慎、周延及重視各廠家之意見,特經國防採購室同意,安排本次說明會。海軍將俟本次廠商說明會後,續遵「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作業,秉持開放之態度,在不影響作戰需求及不限縮商源前提下,廣納廠家建議。並儘速將採購文件呈報國防部,辦理第三次公告作業。
2.廠商意見要以:
(1)台船:建議本案由國內船廠自行取得技術,責由國內造船廠依海軍需求執行建造,並接受海軍所制訂之驗收標準執行驗收及結案,以單純本項採購案內容與清楚釐清合約關係及責任。有關本案期程為102-113 年,未來海軍是否會依實際狀況作調整,另本案契約總價付款期程中,第六期款為乙方完成首艦交艦條件;第七期款為乙方完成第二艘艦及第三艘艦船殼製造。如此,將造成船廠即使已完成第二艘艦船殼製造,仍需等到首艦交艦後,才能請領該期款,建議考量調整期款,符合實際狀況。
(2)大橋舟船廠:
甲.本案前疑義答覆之事項,後續是否仍有效。
乙.獵雷艦之裝備應該要符合現代化,所以評分標準應該要量化。
丙.本案之裝備、系統應該要中文化,如此才能加速人員對裝備之熟悉度,故其系統中文化亦應納入評分標準。
丁.消磁作業應如何執行,請詳述。
戊.因本案和國外技協船廠合作,為能符合國艦國造及扶植國內產業,應於契約中明訂要求艦艇裝備有多少比例在國內購製。
(3)法國達立思:原貴軍有規劃聲納針對水雷目標強度之有效距離及性能,然現在公告之內容已將其刪除,請說明原因。
(4)禾陸代理商:美國之合約設計公司要獲得美國海軍授權同意合法使用藍圖乙節,確實有實質上之困難,恐無法按照本案需求規範之要求, 提供所謂合法之佐證文件,這意味著本案要摒除所有美國有能力的設計公司,現在僅有一家廠商能投標,其真如海軍所言,是為擴大、不限縮商源?
(5)葉釋代理商:綜觀全世界曾設計獵雷艦之設計廠商不是倒閉、被併購就是被重組。請問若今有一家設計廠商具有國際現役獵雷艦藍圖或是文件,且有被合法授權之使用權;具有執行獵雷艦儎臺及戰系之完整設計能量,且曾協助他國海軍執行現役獵雷艦戰系性能提升及部分儎
臺加改裝設計之實績;能夠提供建造期間完整
技協及相關測試驗證技術者,是否符合本案技協廠商之資格。
(6)慶富船廠:本廠已準備好,對於上次公告之內容及標準,本廠均可執行。本廠亦與國外廠商完成相關合作事宜,建議貴軍無須再修改採購文件,並請儘速辦理第三次公告作業。另請問下次公告之備標期會多久?
3.主席副司令蒲澤春中將結論:海軍相當重視本案, 為能順利辦理招標作業,自 100 年迄今,海軍已辦
理 14 次邀商說明會,與各廠商實施意見交換,其目的就是希望創造雙贏、多贏的局面。「不指商、指廠;秉公平、公正、公開」為海軍採購堅持之態度。本日各廠商之建議,海軍會一併納入採購文件修訂之考量,承辦單位亦會儘速修正相關文件,辦理公告及開標作業。
(七)國防採購室於103 年6 月19 日辦理第三次公告作業, 並持續辦理廠商疑義澄復,9 月 17 日因未滿三家廠商參標,國防採購室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告本次作業流標並於 9 月 19 日第四次公告,9 月 26 日辦理開標作業。
(八)103 年 9 月 9 至 12 日由海發中心副主任楊士德上校召集本案工作小組成員,於海發中心會議室實施教育訓練及辦理後續審標、初審研討會及評選委員會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如下:
1.工作小組主要工作概分為二階段:「審查是否合於
招標文件之資、規格」及「提出初審意見」。工作小組成員應瀏覽全部文件,以瞭解廠商投標文件架構及概貌。
2.工作小組成員需審查「廠商投標建議書」是否合於海軍所訂定之「採購契約附加條款」、「需求規範書」及「廠家投標建議書」相關規定。
3.為求審查效率,擬依「評選作業實施計畫」採分工,先自行就分配範圍檢查及再輔以全員互相討論方式檢查。
4.若審查資、規格時,有任何疑問、模糊或爭議時, 可邀集諮詢委員共同召開研討會,由小組長主持會議,判定「廠商特定資格」及「規格文件」是否合格。
5.工作小組依評選項目採分組分項先個別提出初稿, 再以投影方式全體成員逐項研討,完成初審意見。若期間有疑問時,可請諮詢小組參與討論,並將其意見納入。
6.由楊士德上校主持初審研討會,並針對工作、諮詢小組所撰擬初審意見實施研討,並經副司令蒲澤春中將簽核後定審。
四、審標過程
(一)103 年 9 月 30 日召開工作小組初審會議,確認台船及慶富公司兩家投標廠商履約能力基本資格、特定資格及廠家投標建議書審查,均符合招標文件之要
求,經簽奉副司令蒲澤春中將核定,於 103 年 10 月
3 日函送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辦理評選會議事宜。
(二)本案廠商相關特定資格及規格文件之審查作業說明如后:
1.本案工作小組成員自 103 年 9 月 26 日起於北海樓作業室辦理廠商相關特定資格及規格文件之審查作業,為嚴謹辦理特定資格及廠家投標建議書審查作業,9 月 30 日由計畫處長唐華少將邀集本案諮詢小組成員(國防部國防採購室陳文林上校、採購專業顧問陳照炯先生、眾勤德久法律事務所徐克銘及陳沁榆律師)主持第一次審查作業研討會,俾使後續審標事務遂行。
2.審標期間,工作小組成員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特定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惟各家投標廠家投標建議書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之疑義事項函送國防採購室。為周延辦理審查作業,該室於 10 月 2 日 1000 時由採包處處長魏杰上校主持廠商投標文件疑義說明會。
3.會中要求台船、慶富公司針對海軍所提疑義事項予以說明,並提供書面資料以為佐證,上揭廠商在提交書面資料及逐項說明疑義澄復後,經工作小組審查,其投標文件均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其廠家投標建議書內所提之各項裝備,符合本案所訂之規格、功能及項量。
4.依 9 月 30 日第一次審查作業研討會諮詢委員指導,
及參照 10 月 2 日廠商投標文件疑義說明會廠商說明
資料,本案於 10 月 3 日於北海樓作業室,由計畫處
處長唐華少將主持初審會議,並完成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同時於 10 月 6 日將函文國防採購室。
(三)103 年 10 月 13 日 10 時假國防部國防採購室開標室續辦「獵雷艦」案開標事宜,內容要以:
1.由該室採包處處長魏杰上校主持,並宣布「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慶富公司」兩家廠商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另告知廠商本案將於 10 月 21 日
09 時舉行最有利標評選會議。
2.為周延本案最有利標評選會議之召開,已於日前以電話徵詢各委員可配合參加評選會議之時間,訂於
103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二)09 時假大直營區威海樓會議室召開最有利標評選會議。
3.10 月 13 日將開會通知單寄發各委員,據以依時與會
(四)103 年 10 月 21 日召開評選會議,由成功大學教授歐善惠先生擔任本案召集人,評選委員出席人數應到
13 員,實到 8 員,5 員因故無法與會(符合應到出席人數 1/2 以上),參與投標廠商計台船與慶富公司等
2 家,評定結果為 4:4,續依據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範」與「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採抽籤方式決定序位, 台船公司先行抽籤,抽籤結果序位一為慶富公司、序位二為台船公司。
五、決標過程
(一)103 年 10 月 23 日由慶富公司決標,案經簽奉司令陳
永康上將核定,將評選會議紀錄及結果函送國防部國防採購室。
(二)11 月 3 日與得標商慶富公司簽約執行,契約價金總額計 349 億 3,300 萬元。
(三)103 年 12 月 3 日台船公司不服開標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爭議處理,104 年 9 月 25 日工程會審議判斷確認本案採購過程無違反相關規定。
六、履約執行狀況
(一)履約進度
1.首艦於 105 年 4 月 1 日在義大利開工建造,9 月 27 日完成船殼脫模,刻執行主要裝備底座安裝作業,進度正常,預 107 年 3 月底下水。
2.全案計畫進度 7.90%,實際進度 6.64%,落後主因係慶富公司國內興達港廠房尚未完成, 落後進度
1.26%,已函請該公司限期改進,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同時告知該公司在廠房興建未完成改善前, 拒絕後續案款支付。
(二)履約督導
1.海軍於 103 年 11 月簽約後至 106 年 9 月止,共計實
施 35 次專案管制月會,針對建造工作進度與管理及風險評估等事項進行管制,並不定期函文要求慶富公司,應審慎財務規劃與資金運用,並落實本案專款專用管理機制。
2.104 年 1 月 5 日起海軍依約派遣監造組計 11 員(海
軍 7 員,委外技術服務人員 4 員)進駐慶富公司執行
監造工作。自 105 年 3 月起慶富(14 員)及海軍監造組(6 員,含委外技服 2 員)進駐義大利執行首艘艦建造任務,目前慶富(6 員)及海軍監造組(6 員)仍在義大利駐廠。
3.針對慶富公司財務問題,海軍自 106 年 4 月 19 日起赴工程會、金管會、審計部及調查局拜會,並函文調查局、金管會、第一銀行及新光銀行協助調查與督管。
(三)案款支付情形
1.依契約規定全案分十一期款,慶富公司於請領前七期款時,應同時提交同額還款保證予海軍,海軍於給付第四期款時,發還承商第一期款同額之還款保證,以此類推,以降低風險。
2.海軍依慶富公司工進及契約規定,已完成第一至第三期款價金支付,計 72 億 6,326 萬 9,360 元。
3.為確保慶富公司履行契約義務,該公司已依約繳交履約保證金 17 億 4,665 萬元,並提交第一至三期同
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72 億 6,326 萬 9,360 元,合計 90
億 991 萬 9,360 元。
(四)違約計罰
全案執行迄今,慶富公司未依契約規定進度完成事項,計「輸出許可獲得延遲」、「建造工作計畫書與建造規範書修訂逾期」及「國內造艦廠房進度落後」等,海軍迄今已計罰慶富公司226 萬餘元,同時並
告知慶富公司在廠房興建未完成改善前,拒絕後續案
款支付。
(五)慶富負面議題
自 106 年 4 月 14 日起,外界有計畫報導「海軍獵雷艦得標廠商慶富公司違約向中國採購聲納系統」等各項負面議題,造成社會大眾對專案執行產生疑慮, 各議題雖屬慶富公司內部營運問題,與本計畫並無直接關聯,海軍除發文要求慶富說明與改進外,並函文相關單位(金管會、第一銀行及調查局等)協助調查與督管。
(六)慶富履約調解
106 年 5 月 9 日因慶富公司財務問題,致合約(含技協商合約)執行困難,遂向工程會提出履約爭議調解訴求:「甲方(國防部)應發還乙方(承商)本案第二期及第三期款同額之預付款保證含年息 5%之利息,且甲方於給付第四期至第七期款時,乙方無須提繳同額預付還款保證」,計召開四次調解會議,因本部依法依約不同意變更契約期款還款保證原規定條件,該公司已於 10 月 13 日主動撤回調解申請。
叁、聯貸過程(本章為第一銀行提供)
一、本案緣由及各銀行接洽情形
1.慶富公司103 年10 月得標國防部6 艘獵雷艦採購案, 103 年 11 月 3 日該公司與國防部簽署採購契約,103 年 11 月 6 日該公司負責人陳慶男即與第一銀行洽談融資 250 億元案,當時第一銀行曾提出下列疑慮,請該公司再行規劃評估:
(1)該公司資本額僅 5.3 億元,負債比率偏高,自有資金薄弱, 建議先行辦理增資, 改善其財務結構。
(2)慶富公司就合作技協廠商義大利 Intermarine
(以下簡稱「IM」)與美國 Lockheed Martin(以下簡稱「LM」)之輸出許可及履約保證尚未確定有能力取得。
2.據了解,慶富公司亦曾先後與兆豐、臺銀、合庫等行庫洽談籌組聯貸事宜,上開同業當初是否與第一銀行類似或其他理由洽談未果,第一銀行無從得知。
3.104 年 4 月 17 日慶富公司資本額已達 30 億元,104 年 6 月間 IM 取得輸出許可,104 年 9 月 8 日慶富公司再次與第一銀行洽談評估籌組聯貸 250 億元,並針對專案提出簡報說明 IM 與 LM 之造艦實績。第一銀行初步獲知專案現況後,請該公司進一步提供專案資料及現金收支預估表,以釐清各期資金需求,並再次評估該公司融資需求架構,於考量風險後,規劃建議聯貸總額度調降為新臺幣 205 億元,這是本案承做之由來。
二、第一銀行授信考量
1.獵雷艦採購案為我國近 20 年來金額最大的國艦國造採購案,係國防部首次將全艦與戰鬥系統完全交由民間船廠承製與整合,屬於我國落實國艦國造的重大國防自主政策,基於國家安全需要與利益及政策上,公股銀行應予以支持。
2.慶富公司係依國防部採購條件規劃,採最有利標中選,其獲選係經國防部遴聘之專家學者評估慶富公司造艦履約能力和財務狀況符合資格始獲簽約。
3.慶富公司所合作之技協廠商 IM 與 LM 均為國際級領導廠商,建造獵雷艦實績豐富,其中 IM 為獵雷艦船體設計建造領導廠商,曾經設計建造 8 國計 42 艘獵雷艦;LM 則為全球最大國防工業承包商,我國目前服役中的兩艘永靖級獵雷艦,即由 IM 及 LM 合作建造。本次獵雷艦採購案即由 IM 建造首艦船體、協助 6 艘艦之技術移轉及專利授權,LM 則提供戰鬥系統,且兩家技協廠商均獲准提供輸出許可(當時IM 已於104 年 6 月取得義大利官方許可,LM 輸出許可流程當時進行中,後於 105 年 1 月取得)。
4.國防部對造艦進度監管均有嚴格規定,海軍會派員進駐慶富公司及義大利 IM 船廠監造,且採購契約亦規範各節點實際工作進度需經監造代表審定檢驗簽證後,方可進行下一節點工作事項,有助確保造艦進度。
5.國防部前 7 期預付款金額合計新臺幣 216.4 億元,已占預估採購成本 235 億元之 ,另聯貸合約設計要求慶富公司在 106 年底前分兩年增資 40 億元,且慶富公司尚有規劃股東往來 20 億元,再加上聯貸購料週轉金可彈性使用,故在工程如期進行下,應足支應購料及相關支出。
6.採購案買方為政府,付款方並無信用風險,且當時慶富公司表示採購案預算已於 101 年編列完成,並經立法院通過,103 年已執行第 1 期,而國防部在撥付各年度預算時,對於 5 年以上之專案均列為優先撥付項目,本標案為 10 年期專案,將得以優先撥付,又各期撥付款項均應匯存入聯貸案建造專戶控管,償還來源明確。
7.慶富公司資本額已由 103 年 11 月 5.3 億元、103 年12 月 10 億元、104 年 1 月 16 億元,至 104 年 4 月已增資到 30 億元,並承諾 105 年第一季、第三季各完成 10 億元增資,106 年底前完成 20 億元增資,且亦請其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規劃 IPO,顯示慶富公司自有資金將較初次與第一銀行洽談時明顯充裕。
8.聯貸案徵取備償活期存款設質(動用 150 億元以下徵取 20,逾 150 億元部分徵取 ),而慶富公司規 劃就採購案興建之興達港船廠及相關設備,於完工後將作為聯貸案擔保品,另技協廠商 IM 及 LM 提供之履約保證權益應轉讓予聯貸銀行團,可加強債權保障。
9.慶富公司為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往來十多年的客戶, 過去與第一銀行均維持正常往來。
三、授信架構規劃及籌組過程:
1.聯貸案係以一般商業計劃性專案貸款方式包裝,衡量專案現金收支預估後,規劃授信總額度合計 205 億元,說明如下:
(1)國防部共分 11 期撥款,前 7 期為預付款,金額合計 216.4 億元,請領時應提交相同金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書,國防部並將自撥付第 4 期預付款起,發還第 1 期預付款還款保證書,之後依此類推。經評估預付款還款保證高峰值後,預付款還款保證額度為 125 億元。
(2)採購案預估購料支出合計為 235.4 億元,預付款係依工程進度陸續撥付,在考量慶富公司預估資金到位時程後,購料週轉金額度為等值 80 億元(含外幣貸款等值 80 億元、國外即期信用狀等值美金 1.5 億元,動用合計不逾等值新臺幣 80 億元)。
2.第一銀行於 104 年 10 月 16 日經常董會通過,104 年10 月 19 日正式對外募集聯貸案,104 年 10 月 23 日邀請 14 家銀行參加聯貸說明會,並陸續提供聯貸授信條件、聯貸說明書、國防部採購契約(含清單及附加條款)、專案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財務報表等資料予各銀行審閱,最終共 9 家公股銀行參加,共同主辦銀行包含合作金庫、華南銀行、臺灣企銀, 其他參貸銀行還有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農業金庫、中國輸出入銀行,總計募集 221.75 億元,超額募集約 8。至於其他 5 家銀行最後未參貸的理由,多為授信期限較長(8 年)或參貸金額門檻較高(授信總額度之 5,10.25 億元)。第一銀行
在 105 年 1 月 26 日將聯貸合約稿本提供予各參貸銀行審閱,之後在 105 年 2 月 4 日簽署聯貸合約。從104 年 9 月洽談到 105 年 2 月簽約,前後歷時約 5 個月,並非如外界誤認為取得 LM 輸出許可起僅 18 天就核貸。
四、慶富公司現金增資說明:
1.聯貸案原規劃在 104 年 11 月底完成籌組,要求慶富公司應在 105 年 3 月底前增資 10 億元、105 年 9 月底前增資 10 億元、106 年底前增資 20 億元,但因 LM 輸出許可需經美國國會及白宮同意的流程延誤,使得聯貸募集時程延後 3 個月,至 105 年 2 月才簽約,故慶富公司增資計畫均較原規劃順延,因此向聯貸銀行申請將第一次及第二次增資期限均展延 2 個月,經多數銀行團同意,並分別於 105 年 5 月 12 日、105 年10 月 12 日取得會計師驗資報告,105 年 5 月 30 日、105 年 11 月 10 日完成經濟部變更登記。
2.聯貸案要求的增資為必要條件,如果未能依聯貸條件完成增資,本案即無法持續撥貸。105 年 2 次增資均已完成,資本額變更為 50 億元。106 年第三次增資 20 億元,雖增資期限未到,但慶富公司因 106 年8 月起受到檢調偵查影響,目前尚未完成。五、聯貸案動撥情形聯貸案自 105 年 3 月開始動撥,截至 106 年 10 月累積動撥 154.11 億元,包含開立給國防部的三期預付款保證 79.45 億元(保證本金 72.63 億元及利息 6.82億元),購料週轉金 74.66 億元,國防部撥付之預付款及聯貸案購料週轉金合計約 147.29 億元,支付明細如下:
1.支付 IM:為支付建造首艦船體及技術移轉費用,105 年 3 月一次開立歐元 1.01 億元信用狀,加上 T/T 匯款合計已支付新臺幣 45.71 億元。
2.支付 LM:105 年 4 月至 105 年 10 月陸續支付 5 筆計新臺幣 17.81 億元。
3.支付其他供應商及保險費用新臺幣 48.95 億元。
4.支付利息及提撥備償專戶準備新臺幣 34.82 億元。
單位:新臺幣億元
資金來源 資金流向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國防部預付款(註) 72.63 Intermarine(IM)貨款 45.71
聯貸購料週轉金 74.66 Lockheed Martin(LM)貨款 17.81
Harbour Stand、L3 Capital 等 13 家供應商貨款及保險費用
48.95
提撥備償存款 29.12
支付利息及費用 5.70
資金來源合計(A) 147.29 資金流向合計 147.29
預付款保證 5利息(B) 6.82
聯貸餘額合計(A+B) 154.11
註:國防部預付款均撥入聯貸案建造專戶,建造專戶款項限用於獵雷艦建造成本及相關費用、支付融資本息,以及提撥備償戶等,每次動撥依聯貸條件徵取合約或發票、或經管理銀行同意之憑證才能動用,經查第一銀行後續撥款程序均依聯貸合約條件辦理。
上開支付其他供應商及保險費用中,含依 106 年 10 月19 日行政院會議指示,於 106 年 10 月 24 日始獲國防部確認之 5 家非投標文件所載主要設備廠商。
六、債務協商過程說明:
1.因 106 年 8 月 9 日發生檢察官搜索事件後,行庫凍結存款及停止額度動用,致慶富公司資金出現缺口, 付款能力出現問題。慶富公司遂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債協申請,106 年 9 月 6 日第一銀行召開債權銀行團會議,主要決議如下:
(1)債協期間 2 年,本金展延 2 年,按月繳息,利率依中華郵政 2 年期加 且不低於 2,保證手續費以 1計收,暫不宣告借款違約及行使加速條款及辦理保全、訴追程序。
(2)備償專戶應另保留 3 個月利息及保證手續費。
(3)債協成立前積欠銀行利息應依原條件支付。
(4)委託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慶富公司資金,並由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覆核。
(5)慶富公司應提供專案資金流向及專案增資或引資計畫,且就開立票據擔保關係企業債務者,應洽關係企業債權人協商,另債協成立前應解決資產遭民間債權人假扣押或強制執行等程序。
(6)倘國防部採購契約終止、或是 IM 或 LM 技協廠契約終止,則債權債務協商亦提前終止。
2.截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合計通過債權比率 (債協成立須達多數決之 )。第一銀行 106 年
10 月 25 日再次與慶富公司負責人陳慶男追蹤若債協成立後需繳付之利息及相關費用計 3.1 億元之資金籌措情形(包含積欠銀行利息及手續費、增加的三個月備償利息及處理撤回財產遭債權人假扣押等資金), 確認慶富公司資金無法籌足到位,第一銀行認定債協即使成立,慶富公司亦無能力履行債協條件,故通知各債權銀行債協不成立,並依聯貸合約宣告慶富公司違約。
七、第一銀行辦理訴追情形
1.民事求償:106 年 10 月 25 日遞狀就慶富公司及連帶保證人財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106 年10 月 26 日收到法院假扣押裁定,106 年 10 月 27 日完成假扣押提存及繳交執行費,並向國稅局查調財產,106 年 10 月 30 日就查得借保戶財產聲請追加假扣押。
2.刑事告訴:106 年 10 月 25 日對慶富公司相關人員涉嫌以不實單據向銀行詐貸提起告訴,請檢調加速偵辦。
3.委任外部律師:106 年 10 月 27 日召開聯貸銀行團會議,請各參貸銀行在 106 年 11 月 3 日前回覆是否同意委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辦理追償程序及擔任法律顧問。聯貸案備償專戶餘額新臺幣 29.12 億元保留新臺幣 6 億元作為法律等費用支出,之後每年定期檢視。
肆、缺失與責任檢討
一、採購過程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於 103 年 9 月 19 日刊登本案第 4 次公開招標公告(附件 1),採最有利標決標,9 月 26 日辦理開標作業, 投標廠商分別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及慶富公司,10 月 21 日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評選結果 2 家廠商平均總評分不同(慶富公司856.63 分,台船公司 853 分),但每位委員評分轉換為序位後之序位合計值相同(各為 12),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評定均得為決標對象,依評選須知規定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 1 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因二家廠商各獲得 4 個委員給予序位第 1,爰抽籤決定之。抽籤結果慶富公司抽中,為最有利標廠商,同年 10 月 23 日決標予慶富公司,10 月 27 日刊登決標公告(附件 2)。
本案招標、評選、決標過程經行政調查結果,確有執行不當之處,臚列如下:
(一)招標前階段國防部辦理招標前於 102 年 4 月 29 日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針對海軍「籌建獵雷艦」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採購乙案提供意見,工程會同年5 月13 日函復國防部摘述如下(附件 3):
1.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第 1 項)。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第 2 項)…」第 56 條規定:「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第 1 項)…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第 3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本法第 52 條第 2 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2.來函所附海軍司令部「異質性分析評估報告」, 已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各款說明,建議准予採最有利標決標,以挑選優良廠商履約。另建議依採購法第 5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加入「協商」機制,採購法第 57 條、其施行細則第 76 條至第78 條、工程會訂頒「投標須知範本」第 61 點、「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六及工程會 100 年 1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034540 號函說明二、(一)[註:內容為機關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 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之表現,作綜合評選,依評選結果評定最有利標。第 1 次評選結果,如發現廠商標價偏高不合理,依採購法第 57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指明廠商標價不合理之處,給予一定期間內修改之機會;該廠商如有減價,納入第 2 次(最多以 3 次為限)綜合評選評分],併請查察(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來函附件評選項目及標準表,第一項之第 2 子項(投標船廠曾成功接受技轉實績與規模)及第 3 子項(5 年內無訴訟或仲裁敗訴賠償事件)內容不合理;第 6 項整體後勤與維修, 建議將未來零配件供應價格、設備維護費用之計價方式、調價方式列入評選。至於各艦交船期程是否併納入評選,建議查察。
3.另請參考工程會 100 年 8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10000311510 號函訂頒「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公共工程躍升計畫(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註:該範例內容包括評選時將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分為下列三級及給分:(1) 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 之評分);( 2) 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 ~84之評分);(3)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 ~69 之評分)]
4.國防部於 94 年招標採購「光華六號計畫後續艇」,採最有利標決標,其評選結果發生爭議, 媒體大幅報導,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並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調查及提出調查結果。旨案如採最有利標,請勿發生類似情形。惟查國防部卻未視個案情節妥慎參酌工程會意見,衍生後續爭議,顯有不當,臚列如下:
1.招標文件有加入可採協商措施,但僅限評選項目中之「價格」乙項,協商項目太少,且實際評選時亦未採行,造成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之結果。
2.招標文件未參考工程會意見,評選子項仍然包括「5 年內訴訟或仲裁敗訴賠償事件」,按此等事項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並無必然關係。
3.評選項目未參考工程會意見將各艦交船期程納入,評選委員無法瞭解投標廠商就交船期程計畫之優劣。
4.未記取光華六號飛彈快艇最有利標案亦為評選結果發生爭議之教訓,評選作業妥適性再次被外界質疑。
(二)招標文件規範
1.廠商財力資格大幅放寬,且未確保廠商有相當財力,顯有不當:
(1)按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 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 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據此,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應具有相當財力,其標準業經律定為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
(2)本案國防部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特定資格須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二百分之一,係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將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預算金額 352 億 9,318 萬 2,000元之十分之一為 35 億 2,931 萬 8,200 元),大幅放寬至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二百分之一(1 億 7,646 萬 5,910 元),其大幅放寬後之廠商財力資格,已難以顯示廠商具有足夠財力辦理本案。另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計畫管理」之「財務管理系統健全、有效」,雖將財務管理納入評選,惟該子項配分 15 分,僅占整體配分之 15‰,且僅針對財務管理系統而非財力,無法確保廠商具有足夠財力履約,國防部未考量廠商依大幅放寬後之財力是否確有足夠資本承擔履約責任,實屬不當。
(3)據系爭採購案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所示,對於慶富公司「財務管理系統健全、有效」部分,僅摘要「……2.計畫財務主管陳偉智先生有多年國際投顧資金管理經驗,將主導本案財務管理事宜,但未提供最新財務報表及報告。3.資金來源除公司自有資金外,尚有光陽工業、豐群水產、偉日豐企業等集團關係企業可提供財務擔保。4.附有兆豐國際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之融資意願表。」等語,並無建議洽廠商說明事項。姑不論兆豐銀行嗣後並未同意融資,上開評分表關於財務管理部分之設計,實際上並無法對於投標廠商財力作有鑑別度之評比,又容任慶富未提供最新財務報表及報告,對本採購案之財務評估已形成多重風險,過度放寬廠商財力資格,又難以確保慶富具有辦理本採購案之相當財力,實屬不當。
2.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未適當反應造艦作業之重要性: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 二、品質。… 三、功能。… 四、管理。… 五、商業條款。… 六、過去履約績效。…七、價格。…八、財務計畫。…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第 6 條:「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一、與採購目的有關。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四、明確、合理及可行。五、不重複擇定子項(第 1 項)。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第 2 項)。」第 7 條:「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 2 ) 本 案 評 選 項 目 包 括 「 過 去 履 約 績 效 ( 30 分) 」、「計畫管理( 95 分) 」、「設備(施)(75 分)」、「品質(170 分)」、「功能(180 分)」、「整體後勤與維修(100 分)」、「價格(230 分)」、「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事項(120 分)」計 8 大項(總分 1,000 分)及 35 小項,其中評選內容與涉及獵雷艦本體製作之評選內容相較,其「過去履約績效」之「船廠近五年造艦作業履約情形說明」15 分,「計畫管理」之「保密措施計畫周延,並確實可行」10 分,本案既屬重要國防戰系裝備建置,在總分 1000 分中,廠商近 5年造艦作業履約情形僅占15 分,保密措施僅占
10 分 ,顯未適當反應該子項之對造艦作業之重要性。
3.招標文件僅允許「價格」採協商措施顯有未當:
(1)本案工程會前於 102 年 5 月 13 日建議國防部納入「協商」機制,查本案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第陸點已載明協商措施略以:「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56條第 1 項,『評選結果無法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若已符合綜合評選三次,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二、協商項目為『價格』部分。由國防採購室分別通知廠商展開協商。三、廠商於啟動協商措施時,應就『價格』部分重提修改內容後重新遞送,由評選委員會重新納入評選。但重新遞送之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新遞送前之內容為準。四、協商後重新遞送之文件不必再行簡報,逕行提交評選委員會進行綜合評選。」
(2)本案招標文件雖載明協商措施,惟協商項目僅「價格」一項,未考量其他評選項目之計畫管理、設備(施)、品質、功能、整體後勤與維修、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事項亦得透過協商使廠商提供更佳之方案予機關,無法發揮採購法所定協商機制之功效。如協商項目為「全部」評選項目,則招標機關得依招標文件洽廠商修改投標文件未盡完善之處後再進行綜合評選,以獲得較佳採購結果,此亦可避免落入抽籤之局面。國防部未考量本案武器採購重要性,且評選項目、子項眾多,內容複雜,卻未將評選項目全部納為協商項目,僅允許「價格」採協商措施,復未執行協商措施,實屬不當。
(三)評選作業
1.採購評選委員之遴選,內派委員人數過少:
(1)採購法第 94 條第 1 項:「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1 項)。…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第 3 項)。…」
(2)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下稱評選委員會)計13 人(名單如附件2),分別為外聘委員11 人及內派委員 2 人,外聘委員比例達 8 成,遠高於法律要求(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案使用單位為海軍司令部,相較外聘之專家及學者, 理當更瞭解其造艦之需求,卻未多指派內部熟悉業務人員承擔評選廠商之責,如機關未能詳盡告知外聘委員機關之需求條件,例如國安要求、重要戰系裝備規範及兩家廠商之能力等, 則外聘委員如未能全盤瞭解採購需求及廠商真正之履約能力時,無法獲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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