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被認罪? 首要或積極參加分子差很大

出版時間 2017/09/12
李明哲昨出庭受審,庭訊過程公開直播。翻攝網路
李明哲昨出庭受審,庭訊過程公開直播。翻攝網路

(編按:民進黨前黨工、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湖南省岳陽中級人民法院昨天首次開庭,並特地預告直播,結果李明哲當庭坦承犯罪,引發「被認罪」疑慮。究竟李明哲所涉罪名及認罪態度,在中國刑事法中可能面臨的刑責為何?庭訊全程直播背後是否有其目的?律師楊智綸有精闢分析。)

作者:律師楊智綸(前檢察官)

從李明哲乙案解說大陸刑事法適用


參照人民檢察院所公布的起訴內容,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明哲在大陸廣東、福建、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地,涉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以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最行,並以李明哲係與他人均為共同首要分子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罪證屬實,李明哲面臨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刑度。

人民檢察院雖然係以「首要分子」起訴,但從李明哲認罪答辯策略方向看來,顯然係往「積極參加分子」認罪,如果人民法院核實卷證資料後,如果認同此一答辯,也有可能僅論以「積極參加分子」,而非「首要分子」,這樣刑度就下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本案有無減輕從寬,甚或緩刑的適用,就視有無符合大陸刑法所稱之自首立功、緩刑要件。所謂自首是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或未被掌握的罪行;立功則是指揭發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而依據本案係由國家安全局立案發動監視居住申請批准逮捕等事實看來,李明哲並無任何自首,至於李明哲有無立功情形,現有公開資料並未提及;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規定,只有在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方有緩刑適用。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認定是「首要分子」,則沒有緩刑的可能;但若是認定係「積極參加分子」,又以李明哲業已出於真心悔悟認罪,而僅僅判處最低刑度之三年有期徒刑,則此時,就有大陸刑法緩刑的適用可能。

本案係由大陸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大陸國家安全機關就涉及國安刑事案件係具有偵查權限,因此,廣東省廣州市國家安全局以李明哲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監視居住,所謂監視居住有點類似台灣刑事訴訟法限制住居強制處分概念,但實際上,常常將監視居住變成了在一定處所拘禁型態,何況本案涉及大陸國安案件。

偵查機關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這裡所謂逮捕就是台灣刑事訴訟法羈押強制處分,但在大陸,決定逮捕與否係由人民檢察院批准,但本件涉及國安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以人民檢察院位階是無可期待會去否決國安單位的申請,當然,偵查決定一定是起訴。

大陸刑事訴訟審判制度,採取四級二審,就是基層、中級、省市、最高人民法院等四級,二審終結,判處死刑案件還要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本件因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依法係由中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刑事案件管轄,所以本案由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如此,如有上訴或抗訴情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則為二審且為終審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大陸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被告、權利告知、證據調查順序方法、人證調查、書證物證、審理後評議量刑、判決等規定,其實均與台灣刑事訴訟法制相當,這是因為大陸刑事訴訟法所繼受蘇聯法制也是屬於歐陸法系一支,或許部分與台灣刑事訟法制有所差異,但難以據此評斷何者法制優劣。

至於這國安案件採取公開審理並直播,較諸以往國安案件採取不公開審理,雖然可見刻意安排,但均有其目的,就是大陸企圖彰顯依法治國的形象,並藉此表明嚴正既定立場,也就是高舉大陸依法治國理念,警告異議份子若有顛覆國家危害國安,必將遭受嚴厲打擊,但若有真心悔悟,或有從寬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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