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片】丟水球實習生遭移送法辦 律師:不足以成立罪名

出版時間 2017/07/25

(更新:新增動新聞)
《中時電子報》實習生韓福宇日前進入立法院,卻介入委員會議事攻防,並被拍到以水球丟擲主席台,立法院調查後將他移送法辦。不過,律師質疑,立法院移送法辦卻未明卻指出法條,根本不足以成立罪名。

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說,立法委員在國會殿堂行使職權,皆受《憲法》保障,韓福宇未能遵守行為分際,以水球丟擲主席台,恐造成立委及議事人員受傷,公然觸法。

法制局長陳清雲指出,《刑事訴訟法》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另《社會秩序維護法》39條規定,「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立院引用這兩條文將韓福宇移送法辦,「至於什麼情形,由司法機關依法偵查後做認定。」

對於上述說法,律師丁昱仁痛批,過去有民眾對總統或行政首長丟鞋抗議,部分法官認為屬言論自由範疇,這次發生抗爭的地點在國會,「算不算是言論自由可討論。」

丁昱仁還說,立法院要告韓福宇,要有具體罪名和犯罪事實,「依照立法院提出的說法,這兩條根本對不起來」,「連罪名都講不出來,到底要移送什麼?」舉例來說,若今天有人因為韓福宇砸水球受傷,就能以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提告,立法院只說「恐遭致立委或議事人員受傷」,根本不足成立罪名。(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07:30
更新時間: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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