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應片】朱立倫前愛將許志堅涉收賄 遭監委彈劾

出版時間 2017/07/11

(更新:新增動新聞)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下午舉行記者會,說明監院彈劾委員會上午以11票對0票通過對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彈劾案。彈劾案文指出,許志堅擔任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收受寶興公司615萬餘元賄賂,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審議加速進行;許志堅還分別收受該公司贈與價值21萬6千元的蕭邦錶、價值47萬餘元的金條兩條,又多次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宴飲招待,違法情節疏失,通過彈劾。


高鳳仙說,許志堅於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擔任副市長及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委期間,對都更案有很大的影響力,卻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而且許志堅的方式特別,每個月都收賄,除叫自己的親戚掛名在某建商公司內,按月匯入4萬月之外,還每個月和建商一起在大飯店吃飯,建商每個月交付3萬元,並且有有100萬直接匯入親戚帳戶。

同時,為了逃避追查,許志堅還用餽贈方式,明明60歲大壽已過了3個月,缺收受20幾萬名錶,又藉由女兒結婚典禮收受兩隻名錶、黃金,價值超過20萬元,觸犯《刑法》、不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 

高鳳仙說,這項彈劾案,監委全數支持,大家也很遺憾,因為許志堅應該是前途不錯的人,卻會涉入這樣的弊案,總計收賄615萬多元,希望此一彈劾對其他官員有警惕作用。

另一位監委尹祚芊也指出,許志堅案是非常典型的貪汙,利用職權幫助賄賂,以及收受現金、名貴禮品,因此予以彈劾,希望藉由彈劾案,整飭官箴。

至於許志堅後續的懲戒?高鳳仙說,許志堅貪汙收賄行為發生在《公務員懲戒法》新法實施之前,因此適用舊法,政務人員只有撤職和申誡兩種懲戒,例如前苗栗縣長劉政鴻通過彈劾,懲戒就是用申誡。不過,高鳳仙認為,雖然許志堅已不在其位,但公務人員被彈劾又被司法審判,如果是被撤職懲戒,1年內不得任公職,懲戒還是有意義的。(徐珮君/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1:00
更新時間: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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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記者會。徐珮君攝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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