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初審政黨法草案。曾盈瑜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確立政黨的組織與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初審條文並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國民為黨員,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目前國內主要政黨中,只有時代力量的黨員年齡門檻低於16歲,訂為15歲,修法若三讀通過後,將面臨調整。不過也有綠委打趣說「反正他們去年入黨的話,今年應該也已經滿16歲了」。
初審條文明定,政黨經費收入來源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文宣品的收入,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盈利事業;罰則部分規定,若違反經營投資規定,最高可處兩千五百萬元,不過,藍委林麗蟬擔心,若小黨要經營社會企業難道不行嗎?綠委張宏陸則認為,本來法就規定不能經營事業,怎麼可以只罰錢了事?應該處更嚴厲處罰,最後罰則部分保留送協商。
此外,初審條文明訂,政黨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出財產申報,若屆期未申報,罰鍰上限由原本政院版的100萬元提高為500萬元;若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罰鍰維持政院版20萬到100萬元。
朝野立委對於政黨定義也有不同看法,政院版草案規定,政黨要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並必須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也訂定配套罰則,若政黨連續四年沒推人選,或連續四年沒開黨員大會,將廢止其備案,但朝野立委擔心此規定太過嚴格,且質疑廢止備案的程序說不清楚,因此條文最後保留。
此外,有關政黨補助金門檻到底要不要由3.5%降為2%、政黨負責人的排黑條款、廢止政黨備案的資格要件、黨內選舉是否要訂定罰則或者尊重黨內民主等條文,都一併保留協商。(曾盈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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